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發佈
關於實施高等學校課程改革的決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高等學校的宗旨,爲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關於文化敎育政策的規定,以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敎育方法,培養具有高度文化水平、掌握現代科學與技術的成就並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高級建設人才。
(二)一年來,全國高等學校的敎育内容,已經經過了初歩的改革,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現在高等學校課程中相當大的部份還不是新民主主義的,即還不是民族的、科學的、大衆的,還不能符合新中國建設的需要。因此,全國高等學校的課程,必須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行有計劃有步驟的改革,達到理論與實際的一致。一面克服「爲學術而學術」的空洞的敎條主義的偏向,力求與國家建設的實際相結合,這是我們現有高等學校主要的努力方向;另一面要防止忽視理論學習的狹隘實用主義或經驗主義的偏向。
(三)全國高等學校應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七條的規定,廢除政治上的反動課程,開設新民主主義的革命的政治課程,藉以肅淸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爲人民服務的思想。
(四)高等學校應以學系爲培養專門人材的敎學單位,各系課程應密切配合國家經濟、政治、國防、和文化建設當前與長期的需要,在系統的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實行適當的專門化;應根據精簡的原則,有重點地設置和加强必需的和重要的課程,删除那些重複的和不必需的課程和內容,並力求各級學科的相互聯系和銜接。在删除重複和不必需的課程和內容時,必須經過深思熟慮和多方面的討論,决不可輕率從事。各校開設課程應按照國家建設的實際需要,不應因人設課。
(五)爲加强敎學與實際結合,高等學校應與政府各業務部門及其所屬的企業和機關,建立密切的聯系。高等學校的敎師應與上述部門的工作、生產和科學硏究,作適當的配合;應該有計劃地組織學生的實習和參觀,幷將這種實習和參觀,作爲教學的重要內容。
政府各業務部門爲了有效地培植國家建設人才,應以通過敎育部,協助高等學校的敎學、實習和硏究,作爲自己部門本身業務的構成部份。對於實習學生,各業務部門負有與敎育部共同領導的責任。
(六)爲適應培養大量建設人才的需要,各高等學校視其具體條件,在敎育部領導下,協助各建設業務部門,設立各種專修科、訓練班、或函授班,其課程與各有關業務部門商訂之。
(七)高等學校各系應分別規定修業年限,以三年至五年爲原則;每學期的實際授課時間以滿十七週爲原則,學生每週實際的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及實驗)以四十四小時爲標準,最多不得超過五十小時。課外活動時間,每週以不超過六小時爲原則。
(八)提高師資的質量和培養新的師資是實施課程改革的關鍵,因此全國高等學校的敎師應努力加强自己的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及硏究工作,應就各項主要課程,組織敎學硏究指導組,由敎師實行互助,改進敎學的內容與方法;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强高等學校內硏究部或硏究所的硏究工作,幷以此作爲培養我們國家的高等學校師資的主要塲所;應大大加强對助敎及硏究生的指導和關心,鼓勵其積極學習和硏究的精神,培養他們成爲新中國高等學校的良好敎師。
(九)用科學的觀點和方法編訂爲新中國高等學校所適用的敎材,是實行課程改革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領導下,成立高等學校敎材編審委員會,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及四十七條規定的精神,有計劃有步驟地編譯各項適用的敎材和參考書。今後各學校各系各科的敎材除外國語文系科外,應逐步做到一律用本國語文。
(十)全國高等學校應根據上述原則,幷參考第一届全國高等敎育會議中所討論的各種課程草案,就各校的具體條件,製訂各該校可行的課程及敎學計劃草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實行。
(十一)本决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報經政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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