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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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

關于高等學校領導關係的决定

(一九五O年七月二十八日政務院第四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


  全國高等學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統一領導爲原則。爲使高等敎育更有效地爲國家建設、服務,並簡化行政手續,以利學校工作的進行,特對高等學校的領導關係作如下的决定:

  (一)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敎育部)對全國高等學校(軍事學校除外,以下同)均負有領導的責任,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敎育部或文敎部(以下簡稱大行政區敎育部)均有根據中央統一的方針政策,領導本區高等學校的責任。

  1凡中央敎育部所頒佈的關於全國高等敎育的方針、政策與制度,高等學校法規,關於敎育原則方面的指示,以及對於高等學校的設置變更或停辦,大學校長、專門學院院長及專科學校校長的任免,敎師學生的待遇,經費開支的標準等决定,全國高等學校均應執行。某一地區、某一學校得因特殊情況作因時因地制宜的决定,但須事先經大行政區敎育部建議或審查,報請中央敎育部核准。

  2中央敎育部爲及時了解情況、硏究問題、總結經驗,得指定某一學校直接向部作專件報吿。各大行政區敎育部對本區高等學校亦有同様職權。

  3在全國高等敎育建設計劃未經中央敎育部統一制定以前,在全國高等敎育經費未由中央敎育部統一分配以前,各大行政區高等敎育建設計劃及高等敎育經費分配計劃,由各大行政區敎育部負責製訂報請中央敎育部批准施行。

  (二)華北區內高等學校,除已交由省政府領導者外,由中央敎育部直接領導。其他各大行政區內高等學校,暫由中央敎育部委託各大行政區敎育部直接領導;中央敎育部得視條件,有計劃有歩驟地將各地區高等學校收歸中央敎育部直接領導。各地高等學校應與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密切聯系,省、市人民政府對當地高等學校應在政治學習、參觀實習、警衛及一般人事等方面予以積極協助。

  (三)綜合性大學及與幾個業務部門有關的專門學院,歸中央或大行政區敎育部直接領導。敎育部關於此類學校的業務敎育及參觀實習,應與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密切聯系,會商辦理,各有關部門應積極負責予以具體帮助和指導。只與某一業務部門有關或主要與某一業務部門有關的高等學校,其日常行政、敎師調整配備、經費管理、設備及參觀實習等事宜,得由中央或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有關部門直接領導。各有關部門應増設管理敎育的人員或機構,負責執行上述領導的任務,但仍須執行上述(一)項各欵之規定。

  (四)根據上述原則,高等學校的領導關係如有必要變更時,必須有計劃、有步驟、有準備地進行,幷須經有關方面協商妥帖後,由中央敎育部以命令行之。

  (五)本决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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