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
關於救濟失業敎師與處理學生失學問題的指示
目前除東北外,在各地區,特別是新解放地區,還有敎師失業和學生失學的現象,有些地方且相當嚴重。這種失業失學的現象,在國民黨反動派統治時期即已存在。解放以後,由於戰争創傷尙未完全恢復,財政尙有困難,舊的經濟結構正在改組,加以將匪幫封鎖轟炸和某些地區發生災荒,同時又由於一部份舊的學校敎育內容不能適應新社會的需要,管理辦法不當,以致部份學校停閉(絕大多數為私有學校),失學失業的人數因而增多。這當然是過渡時期一種暫時的困難。根據東北的經驗,在土地改革完成,生產初步恢復之後,不但可以完全克服這種困難,而且在新的社會生活基礎上,學校和學生的數量都將大大增加,知識份子不但不會過剩,並且會感到不足。這是毋庸懷疑的。但就目前情形來說,必須政府和人民協同努力,才能使這種暫時的困難逐步地得到適當解决。因此,爲要盡可能迅速地幫助失業敎師和失學學生解决就業和學習的問題,特發佈如下的指示:
一、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及所屬各省市人民政府,華北各省市人民政府除盡可能維持公私學校外,應本公私兼顧的原則,積極維持各地城市中現有的私立學校,幷領導其進行必要的和可能的改革;减低學費,多收學生,師生互助,多想辦法,自力更生,克服困難。私立學校中,辦理成績較好,經多方設法而仍無法維持者,政府應予以適當的經費補助。少數辦理太壞而確實無法維持和改造者,可勸導其和其他學校合倂。其學生及敎職員,均應予以適當的安置。
二、上述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及各省市人民政府應適當地增加公立學校的人民助學金名額,幷在私立學校酌設人民助學金名額,以便使眞正因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學生復學。其辦法由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敎育部根據具體情況規定之。
三、上述各大行政區的各省、市(或縣)人民政府,應盡可能舉辦中小學師資訓練班及其他各種訓練班,吸收失業的中、小學敎師,施以政治和思想敎育,幷輔以各種業務敎育,畢業後,一部份可適當分配工作,另一部份则待將來學校恢復和增加時,復返敎育工作崗位。
四、上述各地區除繼績辦理人民革命大學外,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及省市人民政府,應在大城市中利用現有的學校設備,在地方財政情況許可下,舉辦各種短期專業訓練班、補習班及夜校等,吸收大、中學失學靑年及失業知識分子入學,進行政治文化教育或專業訓練(如會計、合作社、貿易、稅務等);畢業後,設法介紹其參加各項建設工作。
五、除上述四項辦法外,在舉辦失業工人救濟的城市,對於一般從事文化藝術敎育事業的工作人員,在解放以後失業,現在尙無工作或其他收入者,其救濟辦法應依照政務院一九五零年六月十七日批准的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由各市救濟失業工人委員會負責統籌。市人民政府幷應指派敎育局、文化局或文教局的代表參加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對於上述知識分子的登記,除教育工作者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委託當地敎育工作者辦理外,其他失業的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工作人員,由文化局或文敎局協助失業工人救濟處辦理之。對於失業知識分子,除盡可能介紹職業外,應本以工代賑的精神,分配他們參加各種社會服務工作(例如工人市民業餘補習學校、失業工人的文化敎育工作等),發給生活維持費,其無法分配工作者,應按照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八章第九章的規定組織學習幷發給失業救濟金。此項費用均由救濟失業工人基金中統一撥付。
各地人民政府必須重視這一項工作,認真執行本指示,幷將執行情形隨時逐級報吿。
一九五零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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