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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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軍政委員會

關於淸理積案補充指示

會法字第O七三號

一九五O年八月廿一日


  一、淸理積案指示頒發後,各級均已重視,大部組織力量,進行淸理,並有不少省市負責同志親自參加指導,推動並保証了這一工作順利的進行,獲得了不少成績,首先指示在羣衆中起了良好反映,認爲「人民政府關心人民疾苦」,「對保障人權確實做到了」,「共產黨實事求是的精神是對人民負責的」,在羣衆監督下,使公安司法部門集中力量,根據分淸是非輕重的原則,依法淸理,據全區不完全統計已淸理案犯一八六六二人。使輕微之從犯及少數誤捕者恢復了自由,分別判處與鎮壓了反動首要份子,開展了調查硏究工作,聯系了羣衆,使堅决鎮壓反革命與保障人權進一步的結合。

  以上成績之獲得,首先是我們政策的正確。其次是各級領導同志認眞負責,親自指導,以及全體同志的努力所致。

  二、但是在某些地方還存在着「上動下不動」,認爲指示不合乎該縣實際情况,有輕捉不輕放,上面怕殺錯了,下面怕放錯了的思想,有的縣對指示遲延一月未加討論,下層幹部普遍存在着報復情緖,個別地區目前仍存在着亂捕亂押現象,但另方面也有不少地區單純爲了限期淸理積案,採取了單純以犯人坦白,反省,互相檢舉,交換漫談,集體審訊,分批處理的草率從事的簡單方法,如選舉犯人成立「坦白自新立功贖罪委員會」組織「集體坦白」「三查一評」「互評刑期」廣東組織新參加工作的學生審訊犯人,同時在淸理積案中刑訊逼供也很普遍。

  三、經過此次的淸理積案,使我各級政府更進一步的了解了過去亂捕亂抓,亂收亂押,刑訊逼供,重口供不重証據,虐待犯人等違反政策的嚴重行爲,相當普遍,區鄕政權及縣區武裝尤爲嚴重。如:

  (一)湘鄂赣三省押犯大部係土匪,據局部了解誤捕者佔三分之一,長沙縣三分之一犯人(共押一九七名)受過刑訊,其中殘廢者六人,縣大隊爲「逼槍」幾無一人不受刑訊,湖北廣濟半數犯人(共押八十五名)帶有刑具,並常帶反銬,致使犯人皮破骨露者頗多,有重至十八斤之足鐐,重至三斤之手銬,刑罰有十八種之多,且有一人用刑十次以上,因此屈打成招,因刑殘廢,致死,逃跑,不斷發生,工作組員組長區長鄕長刑訊,尤其普遍,縣指揮長亦用刑吊人。

  (二)押犯普遍缺乏材料與証據,廣濟一五七人中僅五十人有材料,其餘有事實沒材料,或者是嫌疑,或是誤捕濫押,不得已用「坦白反省」「刑訊逼供」結果造成「編供」「亂供」的傾向,迷惑了自己,増加了淸理困難。

  (三)生活上虐待犯人,尤為嚴重,因監所狹小使犯人輪班站眠,粮食供給上,湖北、廣東、湖南有的每日每人發半斤七両、六両大米,湖北廣濟竟以每日二両米維持生活一週,我們規定在淸理中實報實銷,有些財政部門藉口無直屬上級通知,不予解决,甚至有釋放後因追要伙食粮迫使重行爲匪行劫,此外,旣不注意犯人衞生,又無醫藥,生病者很多,廣濟犯人百分之六十生有疥瘡。

  以上偏向與錯誤,是嚴重的,不僅損害了犯人健康,更重要的損害了人民政府的信譽,破壞了政策法令,脫離了羣衆,孤立了自己,給予敵人以破壞的機會,這種偏向與錯誤,决不能讓其存在與發展,爲此,責成各省市政府嚴明賞罰,給某些破壞政策的典型,如湖北之廣濟等以應得之處分。對執行政策較端正更能積極進行淸理者以應有之獎励,並具報我們,以便通報全區外,特再提出以下數點:

  (一)貫澈淸理積案指示,務期澈底完成,要求於九月底淸理完畢,並做出總結,爲此,各級政府領導同志應逐級負責,認眞檢查,打通下級幹部思想,提高其政策水平,從具體實例中說明破壞政策的惡果,區鄕幹部狹隘報復思想,尤應耐心說服敎育,使能克服,對有意識破壞政策法令繼續亂捕亂押亂殺,以及頑強抵抗法令指示份子,酌予處罰,以克服無組織無紀律不良傾向的繼續發生。

  (二)必須了解湘鄂赣在內戰時期,革命羣衆受催殘者較爲廣泛,在今天羣衆中必然產生報復思想,這一情况與我下層幹部之狹隘的階級觀點相結合,如領導上注意不够亂抓亂押亂打亂殺之事件必然層出不窮,甚而抵抗法令,不執行上級指示,因此我們必須明確,以往曾作惡者,只要今天不再繼績反對我們或欺騙羣衆,原則上應說服羣衆爲長遠利益着想,應予寬大,爭取與中立多數,以便進行減租土改剿匪反霸等工作,個別特殊反動有據或過去罪惡重大而現任仍繼禮反動者,經羣衆控訴,應依法處理,爲羣衆所鬥爭者,政府亦應通過人民法庭掌握領導嚴禁亂打亂殺,各級政府領導上,應以此反復敎育幹部,使之了解。

  (三)加强淸理積案委員會,根據過去這段淸理經驗,凡組織成健全的淸理委員會者,不僅能組織力量,端正政策,而且工作效率高,偏向錯誤少,尤其是專縣領導幹部重視這一工作者,收效更大。因此,確實健全淸理積案委員會工作,認眞硏究指示,在自上而下打通幹部思想,提高認識,掃除思想障碍這一基礎上,組織力量,大力推進淸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在做法上應「先小後大,先易後難,先輕後重。」積極蒐集材料,參加甄審,重証據不重口供,實地調查,結合羣衆,進行淸理,嚴格執行鎭壓與寛大相結合的方針,並仍依照前次指示第「二」項辦理。

  (四)嚴禁亂捕亂抓亂收亂押亂殺,認眞執行前次指示第「三」項之規定,特別在淸理後,亂捕亂抓、亂收亂押亂殺現象如再繼續發生,不僅對親自執行者予以紀律處分,其直接領導者亦應予以議處,但另一方面亦應防止另一種偏向的發生,如該捕的而不逮捕,該受理的而不予以受理等。

  (五)迅速解决監獄問題:各省市專縣原有監所被機關部隊佔用者,一律收囘,由各級領導同志召集有關機關部隊協商解决,如頑抗不交或藉口拖延者,展開批評,或報吿其上級解决,在目前現有監所公安與司法部門共同使用。

  原無監所者,利用廟宇或公共房屋,加以修理使用,但不得侵佔羣衆鬥爭果實與私人房屋。

  根本無監所,又無公產廟宇者,准許重新修建,但不得舖張浪費,應先報請上級政府批准計劃和預算,始得動工。

  (六)嚴禁犯人餓飯現象的繼續存在和發生,囚粮在淸理期間(五至九月份)實報實銷,要認眞執行,各級領導同志應確實檢查,逐級負責,貫澈下去,財政部門不予報銷者,須追究責任,公安司法部門貪汚浪費或挪用囚粮者以貪汚論罪。淸理後逐級將現有犯人實數報省市,由省市報本會,以便分配下年度囚粮,今後保証犯人再不能餓飯。

  囚粮除公家供給一部外,基本方向生產自给,未决犯可依靠囚粮供給,而已决犯原則上應逐漸做到不依靠囚粮,從事生產自給。

  (七)過去在某些地區亂捕亂抓,在羣衆中影响固大,但我們淸理積案指示亦爲各階層人民所關切,爲了貫澈指示,克服混亂,應將淸理積案在各級農代會或人民代表會上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集思廣益,不違民意。

  (八)縣以上政府應將此次淸理工作作出總結,以求改進工作,提高幹部,省市政府之總結及個別典型専署之總結,應以書面報告本會。

  以上指示希詳加硏究,認眞執行,執行中如有困難,隨時報吿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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