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卷第4期

195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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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封川縣人民法院看守所

戒護疏忽犯人逃跑事件的通報

法字第四八二號

一九五O年八月十日


  據省人民法院本年七月甘五日法政字第三八二號報吿:關於封川縣人民法院看守所逃跑犯人情形,畧稱:『該監房是新修理的兩間米倉,一間囚獄人犯十一名,一間囚獄人犯九名,在二月六日晚上他們工作囘來,戒護員檢查工作疏忽,被他們暗藏爛刀乙把帶進倉內,在該夜深即欺我戒護員看守警惕不高,暗將該倉新填塞窗門磚塊挖下,並將該窗木欄斬斷兩條,乘夜越洞逃去,翌日(七日)天明始發覺該獄所有人犯十一名完全逃跑,當即派戒護員及法警四出查緝,於同月十三日抓囘人犯梁民(即文)新乙名(在他家抓囘),後來大軍在剿匪中又抓回人犯植瑞春乙名(四月廿七日)其餘逃跑人犯未知下落,現在緝查中,現據抓囘二名人犯供稱:「主動的是李信昇植瑞春梁爲旺等三人,帶刀的是李信昇,挖磚的是龍漸通梁爲旺二人」梁民新經判了有期徒刑三年,植瑞春因是主動犯,又是我們敵對階級,已由法院請求上級處理。』等語。該所成立已有半年,尙發生逃跑犯人十一名的嚴重現象,且經一夜始行發覺,皆因未能建立良好管理制度,和幹部的思想麻痺所致,除將所長及當夜値勤看守人員分別議處外,為防止嗣後再有此類事件發生及提高監所幹部警惕性起見,茲特通報,並附監所應注意事項數點,希各司法及公安監所人員切實硏究執行,爲要。

  (一)對看守所或監獄房屋,可儘量選擇適當地址,加以必要的修理,並經常檢查門窗圍墻有無損壊。

  (二)對犯人執行勞動改造,要根據案情適當分工,重案犯人必須編入監內勞動,每日勞動完畢,須將工具淸點收繳妥愼保管。

  (三)需培養犯人中的積極份子,便於深入了解犯人思想及其行動,並配合看守人員有重點的注意犯人中罪大惡極與不良份子的動態。

  (四)犯人携帶或其家屬送來的物品,要詳細檢查,並須時時注意犯人宿舍有無危險物品。

  (五)加强看守人員業務敎育,提高政治整惕性,要嚴格遵守獄所制度及看守規則,領導上要經常檢查督促,並關心犯人生活、思想、疾病、學習、文娛等工作、達到感化和改造敎育的目的。

  (六)加强對犯人的政策敎育,並指出其將來出路,解除其顧慮及對抗思想,發動犯人互相自訂執行監所規則,作到從思想上控制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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