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市人民政府組織通則
政務院第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 一九五〇年一月六日
省人民政府通則
第一條 省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以下各條欵同)和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卽爲省的行使政權的機關。
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爲省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主管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或軍政委員會,以下各條欵同)的直接領導;在不設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的地區,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直接領導。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省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並層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
在解放初期;爲迅速建立革命秩序,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或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的任期爲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之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並對所轄各縣、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主管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並在其職權範園內頒發决議和命令,並審査其執行。
(二)實施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主管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三)擬定與省政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報吿主管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備案。(在不設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逕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下各條欵同)。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分別提請上級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或由省人民政府委員會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省的與所屬縣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廢除或修改所轄縣、市人民政府或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縣、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决議命令相抵觸的决議和命令。
(六)在國家槪算或預算規定的範圍内,編製各該省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核轉報中央核准,並審核所轄縣、市的概算或預算和决算轉報大行政區轉請中央核准。
各省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應提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或追認。
(七)統一領導和檢査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工作並領導和檢杳所轄各專員公署及各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對上下級的工作關係規定如左:
(一)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對於主管範園內的重要工作,應於處理後報吿大行政區人民政府並轉報政務院,對於有全區乃至全國性影响的工作,應事先向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經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吿。
(二)中央和大行政區的通令,公吿及對某一縣、市的指示均由省轉發:縣、市的報吿,請示或請求亦由省轉報。
(三)關於某一特殊問題的詢問與答覆,大行政區與縣、市間亦得直接令、報。但須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員會。
(四)中央和大行政區各委、部、會、院、署等機構得根據巳定政策、方針,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園內行文致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或其所轄各委、廳、會、院、署等機構: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或其所轄各委、廳、會、局、處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內向大行政區的或經大行政區轉中央的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這種有關部門之間的上下行文,如滲及全般性者, 均應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員會。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主席主持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應根據省區旳大小與工作需要,設立各部門工作機構,原則上規定如左:
(一)政治方面,應設民政廳、公安廳、在民族事務較多之區,代設民族事務委員會(或在民政廳下設民族事務委員會)。
(二)財經方面,得設財政、工商、交通、農林、勞動等、廳局、處,必要時得設財經委員會指導之。
(三)文敎方面,得設文敎、衞生、新聞、出版等廳、處。
(四)在華僑事務較多之省,得設華僑事務委員會(或在民政廳下設華僑事務委員會)。
(五)省設省人民監察委員會。
(六)省設省人民法院。
(七)省設省人民檢察署。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长承主席之命,主持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工作。在秘書長領導下設辦公廳。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所屬委設主任:廳設廳長:會設主任委員:局設局長:處設慮長:辦公廳設主任:府、局、處以下得設室、科,室設主任,科設科長:以上各職均得設副職。
省人民法院設院長,省人民檢察署設檢察長,均得設副職。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各工作機構的編制,應以精簡爲原則,其編制人數由人民政府委員會按實際需要擬定,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核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之,其機構之增減合併時同。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主席根據需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何提前或延期召集之。全體委員會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将通過决議。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行政會議毎週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副主席、秘書長和各委、廳、會、局、處等機構的首長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省人民法院院長及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均得出席省人民政府行政會議。
第十三條 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爲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専員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爲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委派出機關。
第十四條 各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應依據本通則的一般規定和各省的實際情況擬定其組織條例草案,送經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轉請政務院核准後,試行若干時期,再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本通則經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改同。
市人民政府組繊通則
第一條 市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以下各條欵同)和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卽爲市的行使政權的機關。
市人民政府委員會爲市地方政權機關,按其隸屬分別受中央或大行政區或省的直接領導。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市長)及委員會若干人組成之。並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提請上級人民政府轉請政務院或由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
在解放初期,爲迅速建立革命秩序,市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軍事管制機關任命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委員會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其上級政府領導之下行使左列職權:
(一)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實施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三)擬定與市政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辨法,提請上級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主要行政人員,並在其的職權範圍以內任免上述人員以外的行政人員。
(五)在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概算或預算和决算,提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核准。
(六)統一領導和檢査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 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市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執行職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委員會,應根據市區之大小及工作需要,設立各部門工作機構,原則上規定如左:
(一)設民政、公安、財政、建設、文敎、衞生、劳動等局、處、科:並得設財經委員會。
(二)市設市人民監察委員會。
(三)市設市人民法院。
(四)市設市人民檢查署。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主持日常事務,必要時得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在秘書長領導下設秘書廳或處。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委員會所屬委設主任;局設局長;處設處長;秘書廳設主任;以上各職均得設副職。
市人民法院得設院長,市人民檢查署設檢查長,均得設副職。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機構的編制,應以精簡爲原則;其編制人數由市人民政府委員會擬定,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核准,其機構之増減合併時同。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市長召集之。市長根據需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提議,亦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全體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會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市長召集之,副市長、秘書長及各委、局、處等機構的首長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市人民法院院長及市人民檢察署監察長均得出席市人民政府行政會議。
第十二條 在軍事管制時期,市人民政府在鞏固革命秩序,鎭壓反革命活動等方面,須與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採取統一步驟。
第十三條 各市人民政府委員依據本通則的一般規定和市的實際情况擬定其組織條例草案,分別層報或逕送政務院核准後,試行若干時期,再送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第十四條 本通則經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改同。
縣人民政府組織通則
第一條 縣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以下各條欵同)和縣人民政府。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人民政府卽爲縣的行使政權的機關。
縣人民政府委員會爲縣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及主管分區專員旳監督指導。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变員會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縣長)及委員會若干人組成之,並呈請省人民政府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任命。
在解放初期,為迅速建立革命秩序,縣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軍事管制機關任命之。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委員會的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委員會在省人民政府委員會領導之下行使左列職權。
(一)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及各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實施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三)擬定與縣政有關的單行法規送請請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備案。
(四)除遵照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外,分別提請省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或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縣的及所轄區、鄕(行政村)的行政人員。
(五)廢除或修改所轄區、鄉(行政村)人民代表大會的與上級人民政府決議命令相抵觸的决議和命令。
(六)在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的範圍內,編製各該縣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核並層報中央核准,並監督審核區、鄕(行政村)財政收支。
各縣的概算或預算和决算應提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或追認。
(七)統一領導和檢查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工作並領導和檢査所轄各區、鄕(行政村)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五條 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縣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執行職務。
笫六條縣人民政府委員會應根據縣區之大小及工作需要,設立各部門工作機構,原則上規定如左:
(一)設民政、財政、敎育、公安等科或局。
(二)縣設縣人民檢察委員會。
(三)縣設縣人民法院。
(四)縣設縣人民檢察署。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委員會設秘書,承縣長之命主持日常事務。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委員會所屬委設主任,局設局長,科設科長,均設副職。
縣人民法院設院長,縣人民檢察署設檢察長,均得設副職。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機構的編制,應以精簡爲原則,共編制人數由縣人民政府委員會擬定,報請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核准,其機構之增減合併時同。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縣長召集之。縣長根據需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提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全體委員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将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行政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縣長召集之。副縣長、秘書、及各工作機構的首長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縣人民法院院長及縣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均得出席縣人民政府行政會議。
第十二條 各縣人民政府組織條例應由各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根據本通则之一般規定和各地方的實際情况擬定草案,送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逕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後,試行若干時期,再送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第十三條 本通則經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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