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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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建立請示報制度的指示

辦字第五九八號 一九五O年三月拾日


  本府爲了切實掌握情祝,實施領導完成任務,防止或糾正在工作中可能產生或已經產生的各種偏向及無組織無紀律的現象,特决定從三月份起嚴格實行請示報吿制度,幷具體規定如下:

  一、本府各廳、會、局、院、署、各專署、各省屬市負責同志,必須親自動手,(不得委托他人)每月終向本府主席作綜合報吿一次。報吿內容要簡明扼要,綜合基本情況,有重點的在幾個問題上認眞分析,說明運動發展的具體情況,特點、傾向、問題、癥結、解决方法、經驗教訓、及工作意見等。綜合報吿、應是有内容有分析有結論的,不宜事事涉及羅列現象,有關之次要問題只須畧帶幾筆,文字力求簡練生動,最長不超過四千字。

  二、各專市之各部門每月終須向其業務主管之上級部門系統報吿一次,(如專署民政處或民政科向省府民政廳)。內容要求叙述全月中心或主要工作,運動發展情况優缺點,經驗敎訓及第一次工作意見幷提出下月的工作計劃等。作到具體眞實、肯定、明確、有材料數字,有時間地點,不得揣測推斷或模稜兩可。字數不限,但仍須盡量作到精簡。

  三、凡有關政策原則性及超越職權範圍的問題必須隨時事先請示,事後報吿,尤其專員公署,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必須與省府經常保持最密切的聯系。而各廳、會、局,院、署、各專市、縣、政府都應嚴防和反對游擊主義、本位主義、經驗主義、無組織無紀律的惡劣作風,以及瞞上不瞞下 、報好不報壞、報喜不報憂的無原則現象。

  四、各縣、各專轄市、亦須向專署作同樣的請示報吿。向專署每月所作的綜合報吿,幷應以三份逕寄本府,至其部門向專署主管部門的系統報吿則以三份逕送本府垂直領導部門備查。

  五、所有月終綜合報吿,系統報吿(縣亦在內)統于次月五日前發出送交本府辦公廳或本府垂直領導部門。

  六、各種報吿所用紙張大小格式, 一律用十行紙竪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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