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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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關於呈報行政區劃詳細情况圖表統計

民建字第十八號  一九五O年元月廿六日

  

各區專員 縣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內民字第五號令:.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伊始。查各地行政區劃詳細情況及區域劃分中存在何種問題。亟應盡速具報。茲爲統一該項報吿資料起見。特規定原則如下:

  一、省(或行署區。下同)市現行行政區割圖。每省繪圖一張全省分縣詳圖。起碼之行政單位爲縣(或相當於縣之行政單位。如省轄或專轄之工礦區、城關區、市、鎭、和土司、旗。........等下同。)及縣級領導之較大集鎭。其內容應標明下列各項:

  (1)各大行政區所屬省、市、之新舊界線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

  (2)省轄市及專區之界線和專署所在地。

  (3)縣(或相當於縣之行政單位)界級縣府所在地(新設縣應另用符號標明)。

  (4)在可能範圍內盡量標明交通、地形等。爲了簡便也可以用一張較精確之分縣詳圖加以標劃。

  二、省、市暴本數字:縣以(或相當於縣之行政單位)爲單位之最新基礎數字。其項目應包括區、行政村、戶數、人口、耕地(市畝)、每人平均畝數,面積(平方公里)備考(如係新設之縣、可說明由那些地組成,什麼時候組成,縣府住在何地,依據什麼定名....等)。

  三、你們現在的區劃存在什麼問題?對今後之區劃建治有何意見?

  以上各項務希於三月底以前報送本部。如因故難以彙集精確材料時,可以過去材料爲基礎加以補充,註明材料之來源。切勿任殘缺不全。』

  查行政區劃及基礎數字迭奉中原臨時政府令飭查報,經以(1230)代電轉行辦理。茲將原令轉發,希卽遵照規定原則,依期於二月底光將報吿資料連同縣圖報送本府,以便轉報,各縣幷應將是項資料,分報該管專區審核;以專區為單位,製成圖表統計,幷加具意見, 於三月十日前彙報本府。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辛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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