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於統一行政區劃變動權限
發文辦字第八二號
一九五O年元月廿八日
各專署、市、人民政府:
奉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內民字第三號令開:
『爲統一行政區劃變動權限,特規定如下辦法:
一、縣或市或相當於縣之旗以上行政單位之增設裁減。改換名稱和界線之變更,均須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二、呈請增減縣以上行政單位時,必須說明變動理由,並附變動地區詳圖和人口,土地等基本數字。
三、區劃變動後,須將辨理情形向原批准機關報請備案。
四、各大行政區及中央直屬省、市每半年向本部彙報一次區劃、人口、土地等基本數字。』
今後凡關於行政區劃之變更希依照上項規定辦理嚴格執行請示報告爲要。
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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