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通令
關於克服災民往外亂逃的辦法
發文民字第一號一九五零年三月一日
各專署、各市、縣人民政府:
現 奉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内社字第五十三號通令:
「最近有某些災區發生灾民往外亂逃之嚴重現象,迭據東北 、中原、山西察哈爾等省來電稱:屯留、楡次、汾陽、潘市、鄭州 、杞縣、洛陽、汴市之災民甚多,要求政府賑濟,而且災民來者日有增加,甚至發生集體强行討要,影响治安,現爲克服災民往外亂逃的現象,本部特提出辦法如下:
一、災區主要是發動羣衆生產自救,當地政府必須用大力解决原料運銷和資金困難,並結合以工貸賑,使灾民就地得以安置。同時並勸吿災民不往外逃,庶可減輕鄰有省隣區的困難,同時幷須愼重發給證明。
二、對生活確實無着而又勢必外遷的嚴重災區須有計劃的統一疏散到鄰近非災縣份安置或作重點移民,如祗屬一行政區(如東北之遼西灾區移民龍江)一省範圍,由各該區(省)自行辦理,屬兩區或兩省之移民,應報吿本部辦理。
三、對少數確有親友可投或能自行謀生之災民,經區以上政府航查後可發給証明赴指定地點自行解决牛活,各地區不街阻留。
四、已逃至各地區之灾民,不得强行遣送回籍,應卽發動當地羣衆,在自願原則下互助互濟,中央爲照顧全華北區安置中之困難, 特分配救濟粮山西八萬斤,平原九萬斤,河北七萬斤,察哈爾三萬斤,綏遠一萬斤,作爲該地區對外籍灾民安置之費用,但必須用於支持生產資金,不得單純救濟(其他各大行政區仍照舊自行等籌撥幷報上備案。)
以上各項,除撥物證隨後寄發外,希各地區政行政認真辦理,丼將執行情况報部為要」。
除分令外,希你府遵照辦理,幷將執行情形具報。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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