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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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臨時人民政府通令——中南區革命軍人犠牲病故撫䘏表揚暫行條例

民優撫字笫二十號

一九五O年一月二十日


各省主席專員市長縣長:

  茲製定『中南區革命軍人工作人員犠牲病故撫卹表揚暫行條例』隨令附發希各級政府切實遵照執行爲要此令

  主席  鄧子恢   副主席  吳芝圃   李一清

  中南區革命軍人工作人員犧牲病故撫䘏表揚暫行條例

  第一條:凡人民解放軍的指戰員及地方革命工作人員(包括地下工作人員)因作戰犧牲或因公犧牲或被敵殺害者均稱烈士其家屬稱烈士家屬(以下簡稱烈屬)均得享受本條例規定之待遇。

  第二條:革命軍人及工作人員犠牲后應由所在部隊或機關妥爲安葬並用磚石鐫刻(或用木牌墨寫)烈士姓名籍貫年齡職業等竪立墓前,以作標誌並持其姓名簡歷交由埋葬就近村(或鄕)政府登記保存其棺葬費按下列規定範圍內實報實銷。

  一、平原地帶大米(或小米)五百至六百市斤

  二、山地大米(或小米)四百至五百市斤

  第三條:烈屬應由原籍縣政府發給一次撫䘏費其標準如下:

  一、班級以下及勤雜人員大米(或小米)六百市斤

  二、營區級及以下之幹部大米(或小米)八百市斤

  三、團縣級及以上之幹部大米(或小米)一千市斤

  第四條:凡人民解放軍的指戰員及革命工作人員在革命工作中因積勞病故者不得稱烈士但得按本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妥爲安葬其家屬應由原籍縣政府發給一次撫䘏費其標準如下:

  一、班級以下及勤雜人員大米(或小米)四百五拾市斤

  二、營區級及以下之幹部大米(或小米)六百市斤

  三、團縣級及以上之幹部大米(或小米)七百五十市斤

  第五條:烈士及病故軍人、工作人員之家屬撫䘏費由下列家屬之一依次承領之(一)在家居住之妻(或夫)(二)在家居住之子女(三)父母(四)十六歲以下之弟妹(五)撫養烈士或軍人,工作人員成人而現在必需依靠其生活之其他親屬(六)參加工作之直係親屬無上述家屬者卽不發。

  第六條:烈士及病故軍人、工作人員撫䘏手續於軍人、工作人員犧牲或病故后應由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或縣以上政府填具「革命軍人、工作人員犠牲證明書」或「革命軍人、工作人員病故證明書」發至我原籍縣政府轉送烈屬或病故軍人、工作人員家屬。該家屬接到上項證明書后可持證到縣政府領取撫䘏費及「革命犧性軍人、工作人員家屬光榮紀念證」或「革命病故軍人、工作人員家屬紀念證」縣政府應負責審查合於第五條所規定之親屬始得發給。

  第七條:烈屬和病故軍人、工作人員家屬得享受一般軍屬優待且在享受優待時與軍屬同樣條件下應先儘烈屬和病故軍人、工作人員家屬。

  第八條:烈士子女年幼如無父母養育又無法僱人撫養地方政府得設法託人撫養或有重點的設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收容之其生活費用由其代耕土地收入中解决仍不足者由政府酌情補足。

  第九條:烈士子弟入學槪由政府負責介紹視其家庭生活困難情況除享受公費生待遇外其必需之衣服書籍文具本人無力支付時均由政府另造預算報銷。

  第十條:對烈士的年老父母無力自養者省專縣應有計劃的托人照顧或由政府給予當補助費使其能生活下去。

  第十一條:爲褒揚烈士功績各地得建立烈士紀念碑塔亭祠林陵園公墓等並定淸明節爲烈士掃墓紀念日。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得組織烈士事蹟編纂委員會收集編纂烈士英勇事蹟遺像遺囑遺著遺物等省府專署得設專人負責此項調査收集工作。

  第十三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前各省所頒佈烈士家屬褒䘏辦發一律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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