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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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

關於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內地字第二號


各大行政區及各省人民政府

  土地改革結束地區,封建土地制度已經消滅,急須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下簡稱土地證),確定地權房權,以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保障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之規定。爲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凡土地改革已經結束的地區,卽應根據具體情况,作出塡發土地證的計劃,周密佈置。並敎育幹部認眞頒發土地證。

  二、堪寫土地證,以戶爲單位,是合於現在農村經濟情况的。以往各別地區,强調個人產權,提倡分別單獨塡證,以致影響家庭團結和生產的作法,是不妥當的。加以戶爲單位塡證,涉及分家嫁娶等問題時,可由當事人協商解决。

  三、塡發土地證涉及土地丈量時,可採取普遍自報,重點抽丈的方法進行,一般不必實行普丈,以免拖遅頒發所有證的時間。

  四、各大行政區或省,可依照本指示原則,製定本地區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暫行辦法,手續求務簡單,使農民易於執行,文字務求明瞭,使農民易懂,並報本部備査。

  五、土地證式樣,由大行政區或省,統一規定印製,分發各縣。各地分發土地房產證時,應宣佈舊文契一律作廢。

  六、本指示伊發前,已塡發土地證之地區,可維持原狀,不再變動。

  以上各點,希各大行政區及省,切實硏究執行,並持執行情况與所得經驗,隨時彙報本部爲要。


  附發土地房產所有證樣式一紙作參考。


  部長   謝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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