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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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榮退軍人優待暫行條例及處理過往榮退軍人各項費用—暫行辦法」的幾點解釋


  一、第三條所規定的增發棉大衣與棉背心,係按野戰軍發制服的期限標準,合乎本條規定之人員發給之。但每人只發一件,不得重領,兩廣地區不發。

  二、第八條「退伍之榮軍按照下列標準,每年發給榮譽金及生活補助費」的時間,一般每年以一、七兩月份二次發給之。又本條三等甲、乙兩級發給榮譽金與生活補助費之規定,應注意並按照本條三等甲、乙兩級最後「只發一年,一次發完」之句處理之。

  三、第十條革命軍人之退伍。凡榮軍及年老病弱軍人經部隊師或分區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退伍者,其退伍證手績,統由榮管局辦理,無榮管局地區,由縣以上政府辦理,但黨、政、民工作人員退職時,不必經榮管局辦理,榮軍與黨、政、民工作人員因公致殘在過往、休息、學習期間,均按野戰軍供給待遇。年老病弱退伍軍人,在過往時,仍按其原職供給待遇。

  四、第十條和第十六條,所定退伍証與殘廢証,統一由本府頒發,在未頒發前,各地可暫行自擬。

  五、第十一條(九)項「榮軍待遇除按上項等級照發外」一句,係指榮譽軍人,「年老病弱軍人退伍後」一句,係指非榮譽軍人,而是指一般的因年老病弱退伍者而言。因此,第十一條(九項),所指榮軍退伍和非榮譽軍人因年老病弱退伍者。統按其職別與伍齡長短,依照本項一、二、三、四規定,分別發給安家糧。

  (一九五〇年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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