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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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通知


  中國共產黨中央於今日向各級黨委發出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級黨委同志們: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已於三月三日發出了「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認爲政務院這個决定是完全正確的和適時的,各級黨委必須用一切方法去保障這個决定的全部實施。

  中共中央認爲過去各解放區被分割的狀態,已經完全改變,全國在地域、交通及物資交流與幣制等等方而已經統一。在這種情况下,如果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項目不作統一的管理和有計劃的使用,則非但不利於國家的財政和經濟工作,且將嚴重地影響人民的經濟生活與妨害國家的恢復和建設。各地同志對於財政經濟工作,在過去長時期內,是習慣於被分割狀態下的各自分散處理的,這在當時是完全必要和正確的,並且獲得了巨大成績。但是,現在必須切實地加以轉變,如果不加轉變,則要犯嚴重的錯誤。望各級黨委,對於這種轉變的必要性,向每個黨員充分地加以解釋使,他們都能有正確的認識。同時,從舊的分散的管理方法變為統一的管理時,各地在財政和物資上的徴收、調度與支領等等方面,要發生若干困難,是難免的。因此中共中央要求各級黨委在軍政、財經各部門工作的黨員和非黨人員中進行解釋,準備承受一時的部分的困難,保證政務院决定的迅速全部實現,以便共冋努力來克服國家財政上的困難,避免金融物價的大波動,以利用人民經濟的迅速恢復和發展。

  中共中央認爲完成今年的稅收預定計劃,是克服財政困難和實現一九五零年槪算的重要環節,因此責成各級黨委務必立卽從全國每一市、縣黨委中各抽一個現任部長職務的幹部,担任各該市、縣的稅務工作,克服幹部思想上存在着的輕視稅務工作的錯誤觀點,以保證今年稅收計劃的全部完成。寧使其他各部缺少一個部長,而不要讓稅收機關成爲一個弱的工作機關。

  中共中央認爲共產黨員必須是遵守國家法令的模範。如有共產黨員在財政經濟工作中,有虛報人數、貪汚腐化,破壊制度等等違法行爲,則除開受到國家法律的嚴重處罰外,同時還將受到黨的紀律的嚴重制裁。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一九五零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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