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臨時人民政府、華中軍區
關於各省軍區統一供給的聯合决定
由於軍事政治形勢之發展,一切建設與工作設施,均須從國家規模出發,部隊卽需要逐漸完全走上完全正規化,加強組織性和統一性,以往及現在之財政上、供給上各自爲政的現象,應立卽停止,使之走向統一,以便於統一計劃,量出爲入與量入為出,保證供給,照顧國計民生,渡過財政難關,爲此特依據中央之指示,作如下之决定:
一、正規軍與地方部隊(包括縣區武裝,原有家屬及軍政等學校)之供給自五O年一月一日起,統一由中南軍區後勤部供給。兩廣由於解放較晚,其軍區系統的部隊,延至二月一日起實行統一。
二、統一為全面的全部的統一,自省軍區至縣區武裝及各省之游雜武裝,都包括在統一範圍之內,所有各省軍區後勤部的工廠、倉庫、物資、器材、人員等。亦均統一於中南軍區後勤部,不得私自調動處理。各省應立卽統計向中南軍區後勤部呈報,以便了解整個情況。
三、各省軍區需將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統一以前之賬目和各省財委本長短退補之原則,結算淸楚,並由省財委全部負責解决,解决後,雙方聯合簽字分別向上級呈報,審査備案,其所存家務,仍由各省軍區保存,作爲生產基金,如有不符或可疑之處,中南財委與中南軍區,有追査之權。
四、公安武裝仍歸公安局,今後擴大,須逐漸由地方軍調撥補充,方案另定。
五、由分散進到統一,爲了便於週轉,保證供給,各省按省軍區(包括地方部隊)需要,先向各省省府借用一月份一個月的糧欵,如各省經確實計算,不敷供給,可經中南區後勤部負責,統一向中南財委借撥,分配給需要各省,暫行開支,如二月份尙不能統一按預算披發粮欵時,卽由中南軍區後勤部,統一向中南財委續借,但各省軍區後勤部,必須趕造一、二、三月全部預算,送中南軍區後勤部審核,各省軍區向各省省府借用之一月份的粮欵,各省財政廳必須取得正式收據,向中南軍區後勤部轉帳,以便憑據撥還借粮借欵。
六、爲執行毛主席指示部隊明年開始生產,各省荒地應先解决主力需要,然後再解决地方武裝需要,生產範圍應遂照毛主席所指示之原則,不得從事商業與亂開荒及與民爭利等。
七、部隊與地方機關所存粮食實物,如確係節約之粮食,歸其自己支配,或已審核批准之生產實物基金,需要出售變價者,必須經有財委審核批准,並由公營商業部門,統一售賣,一律不得自行或托人出售,違者受處分。
此决定要求各省府專署與軍區分區,保證切實執行,幷隨時執行情况報告中原臨時人民政府與中南軍區。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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