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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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政

廣東省人民政府收公糧暫行條例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央人民政府未頒布統一征粮法令前,暫根據本省經濟情况,及軍政開始最低限度之需要,本「田多多出,無田不出」之合理負担原則,製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省之新解放地區,如因基層革命政權未建立,而任務緊迫,不能實行本條例之詳細辦法時,應根據本條例之累進征收原則,由各級政府逐級分配級負担數字,再由各村村民,根據分配數字,按各戸人口及本年度實收量,採取自報公議,民主評定,民主攤派辨法,合理分担,規定在原則上地主負担不超過其農業總收入仙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富農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五,佃富農中農不超過百分之十至十五,貧農不超過百分之五。

  第三條 本年度公粮祗征一次,所有國民黨反動政權統治時期之征實、征借、代金、積谷金等,一切苛什附加,一律廢除,任何機關及任何人,非經本府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本辦法之規定,或另行增加人民負担。

  第四條 征收範園爲農業作物,特種作物(卽經濟作物),以及恃爲生活主要来源之其他收穫物,至於家庭副業(如養猪、餒鷄、鴨、鵞等)槪不征收。

笫二章 徴收辦法

  第五條稻谷、小麥、大豆、花生按常年產量(卽平均年成)征收,特種作物及紅薯、菓木、菜園、林木、竹園、魚塘、藕池等,按其所佔耕地面積之稻谷常年產量征收。

  第六條 凡屬依靠土地收入爲其個人主要生活來源者,不分男女老幼,每人一律從其土地收入中,扣除一百五十斤谷,免征負担;然後以戶爲單位,採用十一級累進稅率征收,其稅率爲:


等級                  全戶土地收入量扣除每人免征粮(150斤)後,全戶餘粮數                     率稅

一斤至一千斤

6%

一千斤至二千斤

8%

二千斤至四千斤

10%    

四千斤至七千斤

12%

七千斤至一萬斤

14%

一萬千斤至一萬五千斤

16%

一萬五千斤至二萬斤

18%

二萬斤至三萬斤

20%

三萬斤至五萬斤

22%    

五萬斤至十萬斤

24%

十一

十萬斤以上

25%

  第七條凡出租之土地,全部由地主負担。逃亡地主的公粮由佃戶代交,以公粮收據,抵繳租糧。在已眞正實行減租的地區,將總產量按三、七、分計(地七,佃三)分別依照稅率計算負担額。如有幾重租佃關係者,由直接向農民收租人,負責交納公粮。

  第八條 典當田由承租人繳納公粮。

  第九條 凡業主的土地在一縣內者,採取屬人辦法征收。凡業主之土地在數縣者,採取屬地辦法征收。縣與縣鄰村揷花地,採取用屬人辦法征收。

  第十條 土地在本縣境內,而全戶無一人在本縣者,按一戶一人論。

  第十一條 寺院,敎堂,族地,廊地,凡自耕者按一戶實有人口論,出租者按一戶一人論。

  第十二條 出租學田不扣免征粮,按稅率計算後,折半級繳納,學生自耕者免征。

  第十三條 公粮除收稻谷主粮外,雜粮中只收小麥、大豆、花生,均以一斤作一斤計。

  第十四條 隨粮額征收四分之一幹木柴,如無實物折收代金。

第三章 調查評議

  第十五條 村調査評議委員會,由本村村民大會民主選舉忠實可靠農民若干人,或由每甲推選代表一、二人,與當地政府,及征粮工作隊組成。

  第十六條 凡土地質量,及常年產量,與負担數字的分配均應經過調查評議委員會,調査,評議,張榜公佈,並取得本人同意,負担戶如認爲調査不實,評議不公者,可申請調評會複査,複議,申請人對複査複議,仍有意見時,由征粮工作隊,根據原則與實際情况作最後决定。

第四章 減免與獎懲

  第十七條 烈、軍、工屬、和孤、寡無勞動力,生活確實困難者,得酌情減征或免征。

  第十八條 遇有水、旱、風、雹、虫害及其他不可抗拒之災害的地區,經省政府批准後,将減征或免征。

  第十九條 獎勵開荒發展生產,凡開熟荒者二年內免征,生荒者三年內免征。

  第二十條 凡隱瞞假報份子,須自動向調評會按實具報,不予處罰。如隱匿不報,一經査明屬實,隱瞞部分照稅率加倍征收,該加倍部份爲處罰額。

  第廿一條 凡屬公開檢舉或吿密,而査出之隱瞞部份,准予將處罰額全部,獎給檢舉人或吿密人。

  第廿二條 凡僞保甲人員,應服從人民政府法令,執行决議,不得隨便攤派,或擅自改變數字,如發現有假公濟私,徇情舞弊,欺壓農民等情者,根據案情輕重,分別予以嚴格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廿三條  本條例另制施行細則,隨條例頒發,為本條例之附件,如有抵觸以條例為準。

  第廿四條   本條例修改權解釋權屬於本省政府。

  第廿五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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