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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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徵收公粮施行細則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


第一章  通則

  一、本細則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徵收公粮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制定。

  二、公粮之標準粮爲乾、飽、净之稻谷。

  三、計算公粮之衡量爲担、斤、兩。卽十六兩等於一斤,一百斤等於一担。

  四、征收範圍爲:

  農作物(稻、麥、大豆及其他主食雜糧)。

  特種作物——經濟作物(如棉花、花生、茶葉、烟草、甘蔗、桑等。)

  其他主要收入如:紅薯、菜園、菓園、魚塘、藕池、林木、竹園等。

第二章 組織領導

  一、省、專區、縣、區、四級政府,組織征粮委員會,由當地黨、政、軍、財、粮主要負責同志與上級征粮同志並吸收當地公正人士與農民組成(縣級應由該縣主要負責人親自領導。),分配任務、佈置征收、檢査、指導征粮工作進行,務使任務完成。

  二、省、專區、縣三級政府組織征粮工作隊,吸收幹部,公正農民,學生及其他可以工作之人員組成,爲深入農村直接征收人員,在同級征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如省級人員參加縣工作隊,在征粮期間卽受縣征委會領導)。

  三、村以下視範圍組織調査評議委員會,由當地政權負責人(新區未經改造的舊保甲人員則不能參加,由每甲另選一、二人代之。),徴粮工作隊負責人,及農民大會選出的公正農民數人組成,負責調査土地量,評定產量、評定負担額,協助徴收等。委員中如有不稱職者,農民大會或上級政府得隨時撤銷之。

  四、各戶應納公粮數目。最後確定後,以評議委員會爲基礎,組成徴收委員會,此時各級征委會之任務,爲負責檢査粮谷質量,督促送庫,於公粮全部入庫後卽自行解散。

第三章   徵收方法

  按土地常年產量計算收入,按人口和除免征粮(以農業收入爲生活來源者扣除,不以農業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者則不扣,例如在外經商不靠農業爲生者,該商人之免征粮卽不扣。),以戶爲單位累進計算,配合民主評議,這就是基本的征收方法,在進行征收時,可分下列幾項步驟進行工作:

  一、召開村民大會,宣佈政策,選舉調査評議委員。

  二、開村民小組會,各戶報吿人口、土地、及討論産量。

  三、評議委員會調査整個全工作區(村)土地、人口、生産等詳細狀况及正確數字。

  四、以各地土地肥瘠,每年產量狀況,經過評議會評定,將工作區(村)全部土地分列四等,定出各等的常年產量,貼榜公佈,群衆如有意見,可向評議會提出複議,務求公平合理。(注意:評定產量時,領導上需注意各區間要大體一致。)

  五、根據征收範圍,將所有征收部份照規定折合法,折爲稻谷,求得全家每年土地收入總數量。

  六、凡以農業收入爲生者,不分男女老幼每人扣除一百五十斤免征粮,餘數卽爲應征之底數。

  七、以底數乘以該底數級之稅率,卽得全戶應征公粮數,不足一兩之尾數免征。

  八、以上爲征粮基本計算法,爲求得更公平合理,及照顧特殊情况,經調査評議會愼重評定後,交村民小組會討論。

  九、評議委員會根據條例、細則及實際情况,硏究小組意見,如有必要,作適當修改後,在村民大會中宣佈各戶負担額,幷貼榜公佈。

  十、負担戶如果有意見,可向評委會提出,評委會得爲復議,如仍有意見,可由該村徵粮工作隊,依公平合理原則作最後决定。

  十一、新區如不能按累進法征收時,可根據以上原則採用自報公議,民主評定,民主攤派方式,求得公平合理,通過舊保甲人員征收。(注意:是使用舊保甲人員,不是依靠舊保甲人員,向羣衆宣傳明白,防止舊保甲人員營私舞弊。)

  十二、根據以上各工作步驟,隨時塡寫各種有關表報,及記載數字。

  十三、在小組討論評議攤派中,要注重發動群衆,掲發瞞田,瞞產量,瞞人的行爲,獎勵檢舉與吿密的農民,處罰隠瞞的地主,以期達到淸査黑田負担公平的目的。

  十四、某些地區爲防止地、富轉嫁負担,光調査淸楚地、富土地數後,將一部份數字撥給他們負担,下餘數由貧僱、中農公平分担。

  十五、一戶土地在一縣時,採用屬人辦法征收,卽將該戶所有土地,列入一戶計算征收。

  十六、一戶土地分佈於數縣時,採用屬地辦法征收,卽在該戶土地所分佈之各縣內,分別立戶征收。

  十七、縣與縣間之揷花地,採用屬人辦法征收。

  十八、爲使工作進行的較順利,征收工作要採用突破一點,取很經驗,推廣全面的工作方式,務使每一個征粮工作人員,先有一次實習的機會。

第四章   幾種特殊土地徵收法

  一、未減租地區,出租土地全部由地主負担。

  二、已減租地區,出租土地,按全部土地面積與產量,算出全部土地總產量後,三七分計,各依稅率分別計算負担(如總產量中地主佔百分之七十,佃戶佔百分之三十,然後照各自的稅率分別計算負担額)。

  三、凡出租土地(不論已、未減租)負担交納公粮者爲直接向佃戶收租之地主,(卽地主或二地主,三地主等)如果已經減租則地主佃戶雙方需依本章第二項之規定自行淸理。

  四、逃亡地主之公粮由佃戶代繳;佃戶卽以公粮收據抵交租額。

  五、出典之土地由承典人繳納。

  六、寺院、敎堂、族田、廊地,如係自耕以實有人口爲一戶,照本法第三章計算征收,如係出租地,以一戶一人論征。

  七、出租學田以一戶論,不扣免徵額,按稅率求得征粮數後,減半繳納,如係學生自己耕種者免征。

  八、土地在本縣,全家人口在外縣者,以一戶一人計算。

第五章   雜田、融粮、柴、代金

  一、特種作物(經濟作物)和其他爲生活主要來源之紅薯、菓木、菜園、竹園、林木、魚塘、藕池等,按其所佔耕地面積照稻田常年產量計算。

  二、公粮除收稻谷主粮外,雜粮只收麥子、大豆、花生、征收時和稻谷同樣方法計算,卽:一斤麥子,一斤大豆或一斤花生,等於一斤稻谷,其他不便保存之雜粮不收。

  三、隨粮征收四分之一的乾木柴,卽每斤粮食附征乾木柴四兩(統以十六兩秤計算)如無木柴可折收代金,價格由縣政府和縣征委會,依當地情况决定,但不得超過市價。

第六章   減免

  一、烈、軍、工屬及孤、寡無勞動力,生活確實困難者,評委會通過,經批准後(如已建立了人民政府地區,經政府批准,未建立政權地區,由工作隊批准。)可予减征或免征。

  二、遇有水、旱、風、雹、虫及其他不可抗拒之災害地區,由縣政府呈報專署,審核後轉呈省政府,經省政府批准後,通知徴委會減徴或免征。

  三、爲獎勵生產,凡開熟荒地者二年免征,生荒三年免征。

第七章   獎懲

  一、凡本人自動報告隱瞞之土地、產量經査明,屬實者不處罰。

  二、凡隱瞒田地數量、產量、不自動報吿,一經査出屬實者,除追繳該部份應担公粮外,另給處罰,該處罰額等於隱瞞部份應負担公粮,並以其處罰部份,全部獎給報吿人,藉以鼓勵與號召檢舉秘密報吿。

第八章 附則

  一、運粮、交粮、保管、徵收規則,另制專則規定。

  二、本細則解釋權屬於本府。

  三、如有盡專宜,得向各地政府及徵委會提出意見,轉呈省政府由本府修改之。

  四、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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