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司令部聯合佈吿
加强公粮管理統一支撥與粮票制度等項之規定
(聯字第二二五號 一九五O年一月二七日)
爲加强公粮管理,實行統一支撥,防止粮食浪費,减輕群衆負担,保證軍政人員的粮食供給,與加速我廣東的經濟建設,對於支援前線中籌借粮草,由各機關部隊發出的各種紅白條,雜粮、草、柴票、應在征粮時期内澈底淸理,自二月十五日起實行嚴格的公粮支撥證,與法定粮票制度,爲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自人民解放軍入境解放粵省,發出之借粮證及有團以上正式關防之紅白條,各大行政區之粮票,及敵後人民武裝政工人員一九四九年七月以後所借用群衆的粮、草、柴,經區以上地方政府審査屬實者,抵交本期公粮,與上項手續不合者,不能抵交本期公粮,並限定自佈吿之日起開始辨理,至本年二月十五日截止,逾期者作廢。
二、粤境所有軍政人員粮米供給,自二月一日起,一律按供給系統,逐級造具正式預算,報吿主管審核機關,經批准後,向本府粮食局領取公粮支撥證,或法定粮票,否則不予發給。
三、各軍政機關憑本府粮食局支撥證或法定粮票,向各級粮食部門領粮,無正式手續者不論任何情形,一槪嚴禁領付公粮,否則領付兩方,均須負擅自動用公粮之責。
四、粮票使用、只有中原臨時人民政府發行之粤桂粮票,在本省爲合法有效,嚴禁任何機關,部隊自印粮票,各行政區省之粮票不予兌粮,並禁止流通,如過境部隊無粤桂粮票者,由縣以上政府按其需要,實行兌換。
五、嚴格禁止使用紅白條子,否則須査究責任,以貪汚公粮論罪,按懲治貪汚條例處分之。
六、軍政人員在農村食用羣衆粮米者,須交粮票,群衆必須拒絶接受紅白條子,否則政府不予承認,粮票只准使用一次,除向各級政府領粮外,不得作貨幣使用,如有以粮票兌換其他貨品,或作買賣者,以貪汚公粮論處,買賣兩方均須受法律制裁。
七、如運輸公粮出省者,必須持本府粮食局公粮轉運證,否則査獲卽予沒收。
以上各項、仰全體軍政民遵照執行,不得違犯為要!
特此佈吿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司令員兼政治委員 葉劍英
副司令員 鄧華 洪學智 曾生
副政治委員 賴傳珠 林平 馮白駒
一九五O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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