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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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司令部聯合佈

公粮管理統一支撥與粮票制度等項之規定

(聯字第二二五號   一九五O年一月二七日)


  爲加强公粮管理,實行統一支撥,防止粮食浪費,减輕群衆負担,保證軍政人員的粮食供給,與加速我廣東的經濟建設,對於支援前線中籌借粮草,由各機關部隊發出的各種紅白條,雜粮、草、柴票、應在征粮時期内澈底淸理,自二月十五日起實行嚴格的公粮支撥證,與法定粮票制度,爲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自人民解放軍入境解放粵省,發出之借粮證及有團以上正式關防之紅白條,各大行政區之粮票,及敵後人民武裝政工人員一九四九年七月以後所借用群衆的粮、草、柴,經區以上地方政府審査屬實者,抵交本期公粮,與上項手續不合者,不能抵交本期公粮,並限定自佈吿之日起開始辨理,至本年二月十五日截止,逾期者作廢。

  二、粤境所有軍政人員粮米供給,自二月一日起,一律按供給系統,逐級造具正式預算,報吿主管審核機關,經批准後,向本府粮食局領取公粮支撥證,或法定粮票,否則不予發給。

  三、各軍政機關憑本府粮食局支撥證或法定粮票,向各級粮食部門領粮,無正式手續者不論任何情形,一槪嚴禁領付公粮,否則領付兩方,均須負擅自動用公粮之責。

  四、粮票使用、只有中原臨時人民政府發行之粤桂粮票,在本省爲合法有效,嚴禁任何機關,部隊自印粮票,各行政區省之粮票不予兌粮,並禁止流通,如過境部隊無粤桂粮票者,由縣以上政府按其需要,實行兌換。

  五、嚴格禁止使用紅白條子,否則須査究責任,以貪汚公粮論罪,按懲治貪汚條例處分之。

  六、軍政人員在農村食用羣衆粮米者,須交粮票,群衆必須拒絶接受紅白條子,否則政府不予承認,粮票只准使用一次,除向各級政府領粮外,不得作貨幣使用,如有以粮票兌換其他貨品,或作買賣者,以貪汚公粮論處,買賣兩方均須受法律制裁。

  七、如運輸公粮出省者,必須持本府粮食局公粮轉運證,否則査獲卽予沒收。

  以上各項、仰全體軍政民遵照執行,不得違犯為要!

  特此佈吿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司令員兼政治委員   葉劍英

  副司令員   鄧華   洪學智   曾生

  副政治委員   賴傳珠   林平   馮白駒

  一九五O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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