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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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司令部聯合訓令

對執行公粮管理統一支撥的具體辦法之指示

發文聯字第二二八號

公元一九五O年元月二十七日


各專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屬各機關各軍分區:

  爲加强公粮管理,實行統一支撥,防止粮食浪費,減輕群衆負担,保証軍政人員的粮食供給,與加速我廣東的經濟建設,對於支援前線中籌借粮草,由各機關部隊發出的各種紅白條,雜粮、草、柴票,應在征粮時期內澈底淸理,自二月十五日起,實行嚴格的公粮支撥證,與法定粮票制度,經本府部規定辦法,聯合佈告遵照。關於執行上一些重要的具體辦法,茲特作如下指示:

  一、對于執行佈告第一、四、五、六等項規定,除各機關部隊各軍政工作人員應嚴格切實遵守外,幷須由各級政府交由各征粮工作隊,向群衆宣傳解釋,說明這種規定是爲減輕羣衆負担,克服財政困難,和今後本省使用的合法粮票,只有中原臨時人民政府發行之粵桂粮票,使群衆明白認識,要求群衆共同遵守,協助執行,要拒絕接受任何機關部隊,或軍政工作人員使用自印粮票或紅白條子借粮;同時,要帮助羣衆將人民解放軍入境解故粵省發出之借粮証及有團以上正式關防之紅白條,各大行政區之粮票,和敵後人民武裝政工人員一九四九年七月以後所借用群衆的粮、草、柴,於本年二月十五日限期以前,送經區以上政府審査,抵交本期公粮,幷分別加以整理,造具報表連同粮票紅白條,逐級上報本府,以便清查扣囘該項借粮,征粮工作同志幷且要幫助群衆辦得好,辦得周到。

  二、對於執行佈吿第二、三兩項規定,按供給系統逐級造具軍政人員米粮供給正式預算,應於上月廿五日以前編造完竣,送經主管機關批准後,向粮食局領取公粮支撥証或法定粮票,各粮食部門撥支公粮,一律須憑粮食局所發的公粮支撥證或法定粮票撥付,無正式手續者,槪不撥付,幷須嚴格遵守規定中之立法精神。

  三、對於執行佈吿第五項規定,凡過境部隊向縣以上政府兌換在本省行使合法有效的粵桂粮票,務須竅實按照其需要數暈換給,不得濫兌。

  四、對於執行佈吿第六、七兩項規定,各級政府應督令政警工作人員嚴密檢査,對于以粮票作貨幣行使,或兌換其他貨品和無公粮轉運證而運輸公粮出省者,要隨時舉報各級政府處理,各駐防部隊井須協助各級政府辦理和加以防範。

  五、於正式施行粮票及支撥証制度前,各地駐軍及黨政機關所領用之粮秣,須取得正式收據逐級報來本府,幷通吿領粮單位補造决算核銷。茲將聯合佈吿一張檢發妥爲張貼,希遵照嚴格執行,並依照以上指示各節妥爲辨理爲要。

  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逹

  司令員兼政治委員       葉劍英

  副司令員   鄧華    洪學智    曾生

  副政治委員   賴傳珠   林平   馮白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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