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接收公粮時注意谷質檢查及保管勿將濕谷芽谷運穗
財粮字第一二六號 一九五O年二月二七日
各專署:
各粮食分局,
各縣運送穗公粮,迭次發現濕谷,本應拒收,爲減少運費開支,及粮谷變壞起見,迫得勉强收受,査此項濕谷,存倉不久,已發熟出芽,一交雨季,情形更當嚴重,加之廣東天氣炎熱,土地潮濕,稻谷很易變壊,望速轉令各縣,務須依照頒發「征收公粮施行細則」規定,接收公粮時注意谷質檢査,如在保管期間,受到潮濕,應立卽自行整理翻晒,以免遭受損失,同時切勿再將濕谷芽谷運穗、否則接收機關可以拒收,其運費與損失由發送機關負責賠償。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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