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發佈——
關于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及徵收公粮的指示
第一部份
一、所有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的新解放區,由於準備工作及羣衆的覺悟與組織遠未達到應有的程度,决定在一九五零年秋收以前,一律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一九五零年秋收以後,在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陝西九省,甘肅、寧夏、靑海三省之漢人地區,凡是準備工作已經充足,羣衆的覺悟與組織已達應有水平之地區,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開始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以上各省,屆時如有某些地區準備工作仍不充足,羣衆的覺悟與組織仍不充分,或有土匪騷擾者,亦得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一九五O年秋收以後仍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待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後再實行。
二、在廣西、雲南、貴州、四川、西康、綏遠六省,决定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前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後,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實行分配土地改革。
三、在新疆及全國各少數民族住居的地區以及少數民族與漢人雜居的地區、决定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前均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後,是否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另行决定。
第二部份
四、所有新解放區,在實行分配土地以前,應一律實行減租,減租命令及減租條例由各省人民政府頒佈之。在實行分配土地以前,地主依法實行減租後向農民收租,仍然是合法的,農民仍應向地主交租,而地主之土地仍歸地主所有,但地主不得將自己所有的土地出賣以及典當、抵押、贈送等方式分散土地。在當地解放以後,凡地主以土地出資及以上述方式分散土地者,均應宣佈無效。但農民相互之間的土地買賣不在禁止之列,因中農、貧農、僱農原有的土地,不論現在和將來,均歸原來農民所有,一律不加沒收和分配。
五、不許荒廢土地,各地人民政府應保障一切耕種土地者收獲的權利。如有荒廢土地者,人民政府得給予處分,並得指定人去耕種無人耕種的土地,保障其收獲所得。逃亡地主的土地,沒收惡霸份子的土地,無人管理的土地,得由當地人民政府代管,並由原來耕種的農民耕種之。
六、在實行分配土地以前,各地人民政府,應禁止一切破壞行爲,例如:宰殺耕畜、破壞農具、砍伐樹木等。對於確有這些破壞行爲的分子,得依法嚴懲之。
第三部份
七、目前在新解放區,有些地區的地主已經減租,另有些地區的地主尙未減租,再有些地區的農民根本不向地主交租,地主亦不敢收租。由於這些情况,以及由於最近一次新區徴粮任務很重,徴粮辦法有缺點,有畸重畸輕現象,所以在徵粮中發生了不少嚴重問題,例如:有些地主須以其總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來交公粮,還有地主須以其粮食收入的全部來交公粮,或者全部交了還有不够的。這是一種缺點和錯誤。對於這種缺點和錯誤,必須糾正和補救,否則,就要紊亂人民政府農村政策的步驟,就使人民政府在一九五O年秋收以前不實行分配土地、只實行減租政策的宣佈,在實際的某種程度上變爲無意義的舉動,同時,也影響到政府的徵粮任務,至今在某些地區沒有完成或沒有全部完成。爲了糾正這些缺點和錯誤,並為了完成徵粮任務,特决定下列各項:
甲、中央人民政府所征收之公粮,在新區不到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七。地方人民政府附加公粮不得超過正粮的百分之十五,卽國家征收公粮一百石,地方附加公粮不得超過十五石。各地人民政府有加重地方公粮者,應予糾正,超過者,應酌減至百分之十五。公粮任務分攤至各地以後,應經過詳細的實地檢査,如確有分攤過重者,應適當減輕。
乙、應按照各戶實際收入規定其公粮征收額,對地主征收額最高者不得超過其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其有特殊情形者,亦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適當減輕。如已全部征收者,應卽退還一部。但地主在征收公粮之前將自己收入之粮食賣掉者,則不在此例。
丙、公粮征收面,卽負担人口,一般不得小於農村人口的百分之九十。
丁、地主沒有實行減租或已收預租者,該田畝應繳之公粮應完全由地主負担,佃農不負担。
戊、地主已實行二五減租者,該田畝應繳之公粮除累進部份由地主負担外,其基本公粮部份由東佃雙方負担,大體上應規定爲東佃各負担一半。減租超過二五或不走二五者,東佃負担基本公粮比例亦應依减租多少而改變。
己、地主完全收不到租,或佃農完全不繳租者,該田畝應繳之公粮卽完全由佃農負担,地主不負担。
庚、根據以上各項規定,各地原來規定之農業稅累進征收辦法與比例,應加以必要的適當的修正。
八、各地人民政府應根據以上各項規定詳細辦法,並派人實地檢査,對於以前沒有征收公粮或征收不足以上規定額數之戶,應視其具體情况補征之。對於征收公粮過多之戶,應減征之,對於以前已征公粮過多過重致使其無法爲生之戸,應退還一部,或給予預征收據作爲今年夏季或秋季所征之公粮。如願以此作爲購買公債者,亦應允許。
九、各地人民政府對於自已在征粮中所發生的缺點和錯誤,必須如此進行切實的糾正和補救,才能增進人民對於政府之信仰,才能安定農村以進行今年的春耕,否則,今年的春耕將受到嚴重損害。
第四部份
十、為了在一九五O年秋收以後或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後在各新解放區能够順利進行分配土地的改革,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除頒發本指示外,將發佈關於土地改革的若干法令,各新解放區的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應抓緊目前的時間,結合着春耕生產救災備荒,迅速地緊張地進行各項準備工作。這些準備工作就是:根據本指示及中央土地改革的法令規定各區分配土地的具體辦法,幷派得力幹部進行典型試驗。大量地訓練土地改革的幹部,迅速組織農民協會,召開各級農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農民委員會,幷召開各級人民代表會議,澈底改造區鄕政權機關,幷注意團結一切贊成土地改革的開明士紳等。
十一、某些地方土匪還未肅淸者,應迅速肅淸土匪,尙未減租者,應卽進行減租。如有罪大惡極的惡霸分子及反對農民運動、破壞土地改革的分子,省縣人民政府應主動地適時地加以逮捕,送交人民法院或組織人民法庭依法審判,井處以應得之罪刑,不得怠慢。對於這些犯罪分子,應允許農民控吿,但必須嚴格禁止亂打、亂殺、亂逮捕、亂處罰及戴高帽遊行等行爲。如果省縣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地適時地去逮捕、審判和處分這些犯罪分子,則在羣衆運動起來以後,就很難避免這些混亂現象的發生。
總理周恩來
一九五O年二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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