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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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

政務院頒佈——全國政實施要則

保障革命戰爭照顧生產

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担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頃頒佈「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全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爲統一全國稅政建設新稅制與加强稅務工作,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在京召集了全國稅務會議,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爲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担」總的政策精神,制定「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十二條:

  一、爲執行一九五O年槪算,必須增强稅務工作,建立統一的稅收制度。

  二、農民負担遠超過工商業的負担,爲使負担公平合理,應依據、合理負担的原則,適當地平衡城鄕負担。

  三、全國各地所實行的稅政、稅種、稅目和稅率極不一致,應迅速加以整理,在短期內逐步實施,達到全國稅政的統一。

  四、全國稅務會議,暫定左列各稅爲中央及地方之稅收:

  (一)貨物稅

  (二)工商業稅(包括座商、行商、攤販之營業課稅及所得課稅)

  (三)鹽稅

  (四)關稅

  (五)薪級報酬所得稅

  (六)存欵利息所得稅

  (七)印花稅

  (八)遺產稅

  (九)交易稅

  (十)屠宰稅

  (十一)房產稅

  (十二)地產稅

  (十三)特種消費行爲稅(筵席、娛樂、冷食、旅店)

  (十四)使用牌照稅

  五、關于稅收立法之規定:

  (一)凡有關全國性的稅收條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統一制定頒佈實施,各地區應切實遵照執行,如有意見可建議中央考慮。在中央未修改前,不将自行修改,或變更。

  (二)凡有關全國性之各種稅收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中央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經財政部批准施行。各區稅務管理局得根據中央頒佈之稅法章則精神制度稽征辦法,經大行政區財政部批准施行。

  (三)凡有關地方性稅收之立法屬于縣範圍者,得由縣人民政府擬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核轉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批准,幷報中央備案;其屬于省(市)範圍者,得由省(市)人民政府擬議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核轉中央批准。

  六、各地區應依不同稅情況,掌握不同稅收重點,各級稅收領導機關,應着重城市稅收,幷注意稅收時間季節及現金之按時歸庫。保証支付,穏定金融。

  七、納稅是人民的光榮義務,應在人民中樹立遵章納稅的愛國觀念。稅務工作者,應密切政府與人民的聯系,提高革命品質,堅持艱苦樸素的優良作風。

  八、公營企業,一律照章納稅,以企業獨立的資金爲單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合作社同樣應該向國家納稅,不得例外。

  九、外僑其所經營之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照章納稅。

  十、關於違犯稅法稅政之案件。稅務機關持依章懲處,進行敎育,嚴禁濫行處罰沒收。

  十一、全國各級稅收機構,受上級局與同級政府之雙重領導,稅務局長得參加同級政府之政務會議。

  十二、關於幾項重要制度的規定:

  (一)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吿制度。

  (二)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執行稅欵報解制度按期解庫,凡設有銀行地區應實行金庫制度,及時吸收稅欵入庫。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會計、票照、報解、稽査、獎懲、會議、學習等制度。

  (四)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建立統計制度,重視調查硏究工作,重點為工商業情况,稅收負担的輕重,稅收政策對各種經濟的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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