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頒佈
公營企業繳納工商業稅暫行辦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頃發佈公營企業繳納工商業稅暫行辦法(一九五O年三月三日政務院第二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公佈),全文如下:
一、根據政院本年一月三十日公佈之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公營企業應納之工商業稅,除屬於所得額計算部份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另訂提取利潤辦法外,其屬於營業額計算部份者,應由納稅單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照章納稅。
二、全國公營企業和事業機關,不分中央經營或地方經營,其納稅手續,除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已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辨理。
三、各機關各部隊各團體所經營之生產事業,均按照一般工商業征收,不適用本辦法。
四、公營企業和事業機關營業類部份之課稅,按其營業總收入額或營業總收益額,分別依照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其稅率依同條例附表一(分業稅率表)之規定征收之。
五、國營銀行、鐵道、郵政、電訊、航空及其他同性質之國營事業,按其營業總收益額百分之一·五計征。
前項營業總收益額之計算,國營鐵道及航空依所收之客貨票價計算、郵政及電訊依所收之郵資電費計算。
六、對於前條公營企業或事業機關,按省市分割計算不便者,如鐵道線、郵政網或電訊網,應由各該獨立線之管理機構或分區之管理單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
七、公營輪船業適用運輸業之納稅規定,稅率爲百分之二·五。
八、公營企業或事業機關應納稅欵,按月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於次月七號以前繳淸上月稅欵。
九、公營企業或事業機關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欵時,稅務機關得報請中央或大行政區財政部、省、市財政廳、局將其應纖納稅欵由欠繳單位應領經費內扣除,或由其在人民銀行存欵內扣繳;如無存欵,應通知其限期補繳。
欠繳稅欵單位,除按日科以所欠稅欵百分之三的滯納金外,並對其單位負責人,依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十、公營企業或事業機關之納稅檢査,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及所屬稅務機關辦理之。
十一、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十二、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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