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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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批准

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決定

使民無鹽荒,稅無私漏,保證完成今年財政任務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業經審查批准全國鹽務工作會議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决定,幷發出政財字第二號院令,希各級政府貫澈執行。「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决定」全文如下:

  中央爲統一鹽政,加强生產、運銷、稅收、保証民食與國家收入,召開了全國鹽務會議,討論了一九五零年的方針、任務、組織機構、產銷關係和銷區劃分幾個問題,决定如下:

  (一)關於全國鹽務方針、任務:

  我國歷代財政,鹽稅爲主要收入之一。又因鹽產豐富,故運銷一向重於生產,過去生產運鎖稅收,均統一屬鹽務機關管理,九一八事變後,日寇在東北長蘆等地霸佔鹽田,由此才有公營鹽灘的經營。

  目前鹽產情况,東北公營鹽灘約佔百分之七十,關內公營鹽灘才佔百分之二十。運銷方面東北已實行統銷,關內則採取公私兼營自由運銷的方針。綜合起來生產運銷私營仍佔主要成份。在鹽務分工方面,東北華北生產稅收、財政、運銷屬貿易,華東西北內蒙產銷稅均屬財政。

  依據上述情况,規定一九五零年度方針和任務如下:

  一、生產方面:採取公私兼製,按鎖定產,提高質量,增加產量,减低成本的方針。凡產鹽集中,便於管理、成本低質量高、運輸便利的鹽塲,應增加投資,改進設備,加以恢很與發展。凡無發展前途、但爲當地民食所需要、而鹽工又不易立卽轉業鹽塲,均暫維持現狀。凡條件很差、對民食無大關係,鹽工又易於轉業的鹽塲,應逐漸減產以至最後裁廢。

  生產任務:確定本年公私鹽田,在現有基礎上,定爲六·八四二萬担(台灣未計算在內)。

  二、運銷方面:東北繼續統銷,關內各地採取公私兼運兼銷的方針,凡是產銷分開的地區,由鹽業公司負担。資金除國家增撥二百萬担租鹽作爲投資外,仍須注意吸收私資擴大運銷。

  運銷任務:本年內銷食鹽,確定產三·七六六萬担,工漁用鹽六五O萬担。對外爭取輸出一·二OO萬担,三項共計五·五五六萬担。

  三、稅收方面:爲照顧財政需要,採取「提高稅額」與「稅不重徵」的方針。從量核定,就塲徴收。戰前一般鹽稅,每担約爲一百三十斤至一百七十斤米,抗戰期間表面看去降低,實則層層封鎖,節節徴稅,鎖區鹽價反較戰前爲高。現因交通恢復,運鎖無阻,取消了重徵,提高稅額,估計對人民生活影響不大。

  規定各區稅額:東北每担徴高梁一百七十五斤,西北土鹽每担征小米八十斤,潞鹽每担征小麥九十斤,華東淮南每担征大米八十斤,除內蒙稅額另定外,其他各地鹽稅毎担一律征小米(或大米)一百斤。爲了鼓励生產和出口,工業農用鹽及出口鹽全部免稅,漁業用鹽按食鹽稅率百分之三十征收。

  稅收任務:本年食稅鹽及漁鹽稅(漏一字)成數折食粮三十二億斤。爲保證收入,鹽稅可按指定地區之粮價,由鹽務總局授權各區鹽務管理局及直屬局隨時調整。

  四、緝私方面:基本上要依靠組織群衆緝私,但亦應適當地擴大緝私武裝,使產區與銷區緝私相結合,幷配合其他緝私,以收互助之效。此外,幷應有重點地設置機構,加强土鹽管理,適當規定稅率,以便限制其生產。同時,要結合地方政府及農業部門,改良鹽塲土壤,開拓農田,帮助鹽工的轉業。

  五、鹽塲分工方面:根據國家經濟要求,原應採取生產歸工業、運銷歸貿易、稅收歸財政的大分工制,以求達到分工嚴、責任專。但由統一走向分管,變化很大,準備不够,反於工作不利。因此,第一步只能採取產稅統一與運銷分開的方針。除西北內蒙暫維現狀,東北繼績統銷外,華北華東中南等區的運銷工作,統由貿易部門指定其各級鹽業公司負責,西南另定。生產、稅收、緝私確定仍由財政部門的各級鹽局負責。

  (二)關於全國鹽務組織機構

  全國鹽務組織採取五級制。中央財政部設鹽務總局,各大區設區鹽務管理局,其下設直屬或區鹽務管理局;其下設鹽塲管理處或分塲塲務所,由於各地情况不同,除華北中南不設區局歸總局直接領導外,其餘各區均設區局,受總局及各大行政區財政部的雙重領導。各級編制,以精簡爲原則,幹部員額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組織條例及人民鹽警隊的編制另定。

  (三)關於產銷關係

  一、為加强運銷工作的計劃性,各區產鹽,除東北西北內蒙外,不論本銷外銷,均由鹽業公司統一管理,並負責掌握市埸價格、調劑供求關係。塲價稅額及均由鹽局規定,公司掛牌。稅欵由公司直接送交國庫,憑國庫收據向鹽局換取稅票運鹽。在公司運區內,所有食鹽、洗滌鹽、再製鹽、出口鹽之運銷以及運商管理,均由公司辦理。但稅票的塡發,工農漁鹽的發售,私鹽的査緝和處理,仍歸鹽局辦理。

  二、公司在華北、華東、中南(兩廣台灣在外)內銷食鹽,應保証完成二OOO萬担的任務,但鹽屬可就公司轄區內的土鹽征稅及零星鹽塲所售鹽斤,抵算在運銷任務內。

  三、鹽局要保旋鹽的產量與質量,出口鹽須經過化驗,公司要保鹽的質量,並保證鹽塲所需要的粮食、布疋、燃料。同時公司在運鎖中須注意防止摻石掺沙,以保管鹽質的純潔。

  四、鹽局與公司要建立科學的分工合作制度,密切聯繫,互通情報,交流經驗。今後凡有關政策性的問題,應由雙方報上級領導機關决定,一般問題,則由變方本此精神訂合同辦理。

  (四)關於銷區劃分

  過去鹽務曾將全國劃分爲十四個產區,八個銷區。現在按大行政區重新劃分爲七個銷區:

  一、東北:供銷本區,餘鹽輸出國外。

  二、華北:以長蘆鹽爲主,供銷河北、平原兩省、晉中太原一帶,察南、張家口、大同、綏東各一部,餘鹽接濟華中區及輸出國外。潞鹽行銷晉南陝東豫西一帶。

  三、華東:供銷本區,餘鹽接濟中南及輸出國外。

  四、西北:供銷本區及綏西。

  五、西南:供銷本區。川鹽行銷鄂西、湘西、陝南各一部。

  六、中南:粵鹽供銷廣東、廣西,餘鹽行銷湘南、贛南各一部。

  七、內蒙:供銷本自治區,外銷察北八縣。熱北七縣一旗。

  八、冀、豫西蘇潞鹽併銷,豫東蘆淮魯鹽併銷,豫南、豫北、贛北、湘北、鄂束、鄂北盧淮鹽併銷,鄂西、湘西川淮鹽併鎖,湖南淮粵鹽併銷,赣南行銷粵鹽一部,赣東行銷浙鹽一部。

  以上决定,各級政府及各級財終部門,必須認眞硏究,切實執行。使民無鹽荒,稅無私漏,從而保證一九五O年財政任務的勝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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