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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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通令

各部隊及地方協緝私鹽應交當地鹽務機關處理

財鹽字第一八八號

一九五O年三月十五日


各專署、市、縣人民政府:

  本府曾於本月十日以財鹽字第一七三號通令飭知各級地方政府及駐防部隊隨時協緝私鹽,現査各地部隊及地方協緝機關常將緝猝私舫自行處理,或私自變價,實屬不當。以後各級政府或駐防部隊協緝所獲私鹽及工具,均應交當地鹽務機關處理,如當地尙無鹽務機關,亦應送交附近鹽務機關或通知附近鹽務機關運回處理。功鹽照章給獎,希卽飭屬遵照

  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古    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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