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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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佈

(財鹽字第二三八號)

取締私製土鹽瞞冲銷,已荒廢之鹽塢鹽灶不宜恢復,並不得從新開闢


  査近日各產鹽地區,有未經鹽務機關許可,私製土鹽或恢復不合經濟原則的荒廢灘地,甚至將是項鹽產大量瞞稅冲銷,旣妨害正當鹽業,並且使國庫收入受到損蝕,違背整個鹽務管理方針,影响全年財政任務,現奉政務院電示:關於是項土鹽和灘地,應澈底進行檢査,在已出產土鹽地區(在本省卽係晒沙鹽漏鹽灶),當地政府必須協助鹽務機關加强管理,已經停止的荒廢鹽漏鹽灶不宜再行恢復,以符政令,本省鹽產過剰,在工業未發達前,不得開闢鹽漏鹽灶,特此佈告週知。

  此佈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公元一九五O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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