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貿易
華南對外貿易管理局制定
華南對外貿易管理實施細則草案
根據華南區對外貿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華南區對外貿易管理局最近制定了該辦法的實施細則草案並於今日開始實行。
草案中的要點包括:一、出進口結匯手續;二、出口貨寄售手續;三、規定出進口旅客所携行李及家庭用品之輸出入的一定價値及其應辦手續;四、個人用品而非商業性質之郵包的出進口規定。
因爲華南區交通情况特殊複什,也因爲華南區的對外貿易和港澳很密切,爲了便于管理出口結滙,草案中又規定了一切輸出申請須先經華南區對外貿易管理局,然後才到各指定銀行辦理結滙。(按——國內其他各區輸出申請手續,可逕到各該區指定銀行辦理結滙,無須先經各該區對外貿易局)。此外,本區對外貿易局為了便利出口申請,特將出口外滙移存證、申請書、許可証統一在同一表格内,使各出口廠商能够節省不少時間。茲將該草案原文列後:
華南區對外貿易管理暫行辩法實施細則草案
第一條:本細則根據華南區對外貿易管理暫行辦法(以後簡稱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對外貿易係指:(一)洋貨進口(二)土貨出口,(三)洋貨復岀口,(四)土貨復出口,(五)洋貨復進口而言。
第三條:本區與解放區以外地區之貿易來往,暫以對外貿易辦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出口,係包括(一)土貨出口及復出口與(二)洋貨復出口在內。至於未經報關進口洋貨之經過本區口岸轉船,或由關棧報運引口者,准予免辦外滙移存手續。
第五條:凡准許出口貨物,得按照華南區對外貿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免稅出口。
第六條:出口商于貨物出口時,除必須檢臨之貨物應父商品檢驗處檢驗取得檢驗證外,應先向華南對外貿易管理局(以下簡稱外貿局)申請,塡具「出口申請書」及許可證(卽「外滙移存證」)一式六份,經外貿局審査核准後,除留副本一份存査外,餘正副本五份逕送指定銀行,並發給許可證通知書交出口商,持向指定銀行辦理結滙及領取出口證正副本各一份,連同檢驗證報關出口,正本由海關簽章後交出口商隨貨出口,餘副本一份簽證後由海關逕送中國銀行管理科,以憑向指定銀行計繳外滙,其餘副本三份,一份由指定銀行存査,一份送交海關,一份送交中國銀行。
第七條:出口貨分批出口時,由海關於正副本許可證背面註明每次出口之數量,俟全數出口後,將副本送中國銀行,如屆結滙期限而實際出口數量少于許可證上核准之數量時,銀行可按實際出口數量結滙。
第八條:出口商於貨物出口時,其所報銷售單價應與國外實際市塲狀况相符,如低報銷售單價時,外貿當局予糾正之,並每天將主要出口貨物最低結滙價掛牌公吿。
第九條:出口商結滙後,應向指定銀行換取中國銀行所發之外滙存單,該單可在外滙交易所出售,結滙證明書則由中國銀行逕送外貿局銷滙。
第十條:凡能開拓銷路,或向銷路較差之國家銷售之貨物,均得申請寄售出口,但國外需要殷切或已有著名牌號之商品,不予寄售之便利。
第十一條:凡出口商爲開拓海外新市塲,申請寄售出口時,外貿局得優先核准之,幷於必要時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凡出口商申請出口寄售貨物時,應先經外貿局核准批註寄售期限,由指定銀行在申請書及許可證上担保簽蓋後,於規定期間內將外滙存入指定銀行換取外滙存單。
第十三條:凡寄售出口貨物,應於規定期內鎖售,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述理由,申請展延寄售出口貨物之最後銷售日期,並應提供詳實證件,以憑審核。
第十四條:出口貨之國內實際成本如高於國外市塲價格,因而不能出口時,外貿局得酌量情形,飭令國營貿易公司收購之。
第十五條:外貿局對持有信用狀之出口廠商,其貨物能於一個月內裝運出口者,或成績優良之出口廠商,如査明確有資金困難情形,得商請中國銀行或指定銀行予以打包貸欵或出口押滙之協助。
第十六條:工業出口成品之標準與品質,外貿局得委托有關機關檢驗之,幷協助其改良與標準化。
第十七條:出國旅客所携行李及家庭用品,如符冶海關規定,且不超過普通數量者,除業經使用或正在使用之物品可毋用計値外,其他未經使用且爲非轉售牟利物品,每一前往香港澳門之成年旅客,其總値以人民幣五十萬元爲限,前往國外其他地方之旅客,每一成年人以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爲限,毋庸褫驗外滙存證,至經香港澳門轉往國外其他地方之旅客,能提備證明者,亦得適用後項限値。
第十八條:進口廠商於輸入貨品前,應先向外貿局填具進口申請書及許可證一式五份,幷附有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經外貿局核准後,一份存査,其餘四份逕送指定銀行,候進口廠商繳交簽證費後,向指定銀行辦理購買外滙存單及結滙手續,然後一份留指定銀行存査,一份送進口口岸海關留査,一份送中國銀行,其餘正本一份,則交給進口廠商於貨物進口時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經海關在許可證上簽註入口情形後,交囘進口廠商持向原指定銀行銷保。
第十九條:進口許可證簽證費按起岸總價千分之六計算。
第廿條:以自備外滙運入貨物者,可免向銀行辦理結滙手續,惟必須先向外貿局申請,幷俱備充份證據,證明其外滙來源係正當者。
第廿一條:本辦法所稱自備外滙,係指非由外滙交易所購買所得外滙而言。
第廿二條:凡自香港澳門以外各地入境之旅客所携應納關稅部份之行李及家庭用品,不論係由旅客自身携带,或於該旅客來華後六個月內由輪機或郵包轉運抵埠,經海關審査確在行李及家庭用品範圍以內,除業經使用或正在使用之物品,可毋庸計値外,其餘未經使用且爲非轉售牟利物品,其總値每人(以成年人爲限)不超過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者,經完稅後,得准予輸入,無申請進口許可證,自外洋經香港轉船來華之旅客亦同。
第廿三條:凡自香港及澳門入境之旅客,所携帶應納關稅部份之行李及家庭用品,經海關審査確在行李及家庭用品範圍以内,除業經使用或正在使用之物品可毋庸計値外,其餘未經使用且爲非轉售牟利物品,其總值每人(以成年人爲限)不超過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得准予輸入,無須申請進口許可証。
第廿四條:行李家庭用品,屬於附表(丙)類者禁止進口者,一律禁止進口,但如係旅客本人之舊有用品及非賣品,且爲則時需用,其總値不超過人民幣六十萬元(港澳入口旅客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由外洋經港澳入境者需有証明)者,不在此限。
第廿五條:進出口個人自由而非商業性質之郵包,未裝有禁止進口或禁止出口物品,外洋各地進口每次不超過人民幣八十萬元,港澳進口不超過十二萬元,寄往外洋各地不超過人民幣四十萬元,港澳不超過十五萬元者,一律免辦理填具進出口申請書及許可證或結滙手續,惟進出口樣品每種每次以一單位登為限,郵包每一收件每月限收一次,貨樣備供國內外產業界之觀摩倣製者,如經外貿局之特許,得援照同様辦法辦理。
第廿六條:本細則有未盡善處,得隨時以公吿修改之。
第廿七條:本細則於公吿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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