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五零年第一期
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委托代銷辦法
一、本公債除指定人民銀行總行及其所屬機構經售外,得由人民銀行視事實需要委託各地郵局、銀錢業、合作社等代爲經銷,委託手續以換文方式辦理之。
二、人民銀行按各受託代銷機構加經銷債額,給予千分之五手續費,但不再貼補其他費用。
三、各受託代銷機構收到人民銀行委託代鎖公債券査點無誤後,應由主管人員出具正式收據交人民銀行收存,如將公債未銷部分退還,經人民銀行核對相符,亦製給收據,交該行銷機構,以淸手績。
四、各受委託代銷機構經售債券欵額,應於當日連同所售積券清單送繳委託行核收。
五、各受委託代銷機構,如距離委託行較遠或因交通關係,不能當日將所售公債欵及清單送解時,委託行可酌量實際情况,約定淸單時間,並須層報上級行備案。
六、各地人民銀行有隨時檢査所委託代領機構經售債券及解繳債欵等情節之權。
七、各地人民銀行對於委託代銷機構經售債券成績卓著者,呈請政府表揚,對違犯第四條規定,或違法舞弊破壊公債信譽者,得隨時停止委託,並得依法追訴之。
八、各委託代銷機構應得之手續費欵,得於解繳經售債券欵額内坐扣,並出具手續費收據交人民銀行收存。
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總行函財政部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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