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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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為國外華僑認購一九五零年

第一期人民勝利折實公債服務辦法


  (一)為便利國外僑胞認購本公債起見,特指定上海、天津、廣州、汕頭、廈門、福州各地之中國銀行代爲辦理認購等手續。

  (二)國外僑胞認購本公債時,可函吿所購種類、數量、通信地址及債票處理方法,並將欵滙之上列指定之中國銀行委託辦理之。國外僑胞可經由所在國之指定銀行將欵轉匯上述各該地之中國銀行。其各國銀行願為我僑胞認購公債滙欵者,可遵照上述規定辦理之。

  (三)國外僑胞認購本公債所滙各種外滙,被委託行應按滙欵提到日各該地外滙牌價折合人民券後,再照本公債每分牌價折購債券,共不足認購一分公債之尾數,代辦行可代存(折實存欵):至不足(折實存欵)單位之欵。暫與收存,由代辦行函知認購人處理。

  (四)國外僑胞認購本公債如委託代辦行代為保管時,各該代辦行應按保管手續辦理,並挚給保管證者交認購人。

  (五)國外僑胞委託各代辦行保管之公債,如已中籤或屆還本付息期限,所有應得本息等欵,倘認購人在事先未指定用途,代辦行應代存(折實存欵)並函告認購人,迅寄保管證以便辦理批註或換證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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