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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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佈告

有關春耕事項的指示

農字笫二〇號


  我廣東全省大陸,已經解放,革命秩序亦初步建立。現春耕將到,我各級人民政府固應積極領導與組織農村生產,而廣大農民,尤須熱烈响應政府這一號召,羣策群力,克服困難,加緊準備春耕,努力增產致富,務期做到不荒一塊地,不誤一日工,共同保證今年農業生產,比去年增加百分之十。爲此特將春耕有關事項佈吿如下:

  (一)獎勵開荒造林,凡無主生荒,允許人民向當地政府報領,開墾後,地權屬墾者所有,並免公粮五年,開熟荒者,免公粮三年。

  (二)各級人民政府,對開荒增產,事先應深入調査,根據荒地面積、生產工具、勞動力等情况,精密籌劃,遍當分配,以防濫墾或繼續荒廢。對於山地開荒,在斜坡三十度以上者,極易爲雨水冲塌,造成水災,須加注意,可提倡植樹造林。

  (三)各級人民政府,除應有效的切實解决農民春耕中的困難,尤其是貧苦的軍工烈屬的困難外,並應發動群衆互相帮助,或施行借貸,以解决購買食粮、耕畜、農具、種籽等困難。在群衆自願及等價交換的原則下,廣泛的組織換工搭牛等勞動互助組織。

  (四)爲不誤農時,加緊準備春耕,必須:一、大力動員修復堤圍、水利。二、使用全部牛力進行冬耕翻地。三、發動男女老幼拾糞積肥。四、準備種籽,如種籽缺乏,由鄕村人民政府有組織的互相調劑,或到外地購買。五、保護耕牛,嚴禁違法屠宰和販運出口,並注意防疫。六、修理農具,並積極發展冬間副業生產。

  (五)除戰犯及罪大惡極之匪特與怙惡不悛之反動惡覇的土地,經專署批准,呈省府核備,得由縣府處理者外,其他土地在土改前一律維持原狀,希各安心生產,保證僱傭自由,工資雙方面議,保證借貸自由,有借有還,利息雙方協議。對逃亡地主之土地及無人承耕之公田,則由區以上政府代爲管理經營,免誤耕種。

  (六)所有耕地仍由原耕種人繼績耕種,誰種誰收,非經雙方自願,其佃權不得藉口變動,以免影响耕種。

  (七)今年之地租地息,統一照省府行將公佈之減租減息法令辦理,各地不得自作主張,妨碍生產。

  以上各項,希各級人民政府及全省人民,一體週知,切實遵行,萬勿遲疑等待,錯過生產時機,切切此佈。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一九五〇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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