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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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發佈關於春耕生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十日發佈關於春耕生產的指示,全文如下:

  春季已到,爲完成一九五〇年國家所規定的農業生產計劃,各級人民政府應該有效地緊張地抓緊時間,不俁農時,從各方面組織春耕生產的工作。政務院要求所有人民團體,不僅農民團體,而且婦女的青年的工人的文化的團體,都一致緊張地動員起來,參加這一工作。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新解放區,所有政府工作人員,在春耕期間,應以組織羣衆春耕生産爲第一要務,一切工作均應服從春耕生產,努力做好解放後的第一個春耕工作。此外必須明確宣佈:第一、未實行分配土地之前,地主的土地仍歸地主所有,地主在依法減租後向農民收租仍然是合法的,農民仍應向地主交租。第二、保障一切耕種土地者收穫的權利,地主除出租土地外,如仍有自耕部分土地者,其自耕部分土地的收穫權利亦在保障之列,但地主不得藉此強迫收囘出租給農民的土地。今後實行分配土地時,對地主的自耕部份和依法減租後的收租部份的收穫物,亦不予沒收分配。第三、不許荒廢土地。如有荒廢土地者,人民政府得給以處分,並得招人耕種,而保障種者的收穫的權利。第四、爲求及時耕種,凡逃亡地主的土地,沒收惡覇分子的土地,及無人管理的土地;包括投資、收租、向政府繳納公粮在內,均由當地人民政府代管,並由原來耕種的農民耕種之。其地權的分配留待以後分配土地時再行解决。第五、爲顧及農民生產資金之困難,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發放農貸,但所有農貸均應貸給生產資料,如耕畜、農具和肥料,而不應貸給貨幣或生活資料。此外,應發展農村借貸關係,凡解放後成立之借貸關係,利率由雙方自由協議,並應有借有還。此種新的借貸關係,政府應承認其爲合法的。第六、對農業經營中的僱傭勞動,人民政府並不禁止,卽在實行分配土地以後亦不禁止。雇工改善生活的要求應適可而止,雇主亦不得籍故縮小生產,解僱雇工。第七、獎勵勞勤工作,改良技術,以增加產量。征粮時對因勤勞耕作及技術改良而產量增高的土地,不得增加負担。第八、嚴禁一切破壊行爲,如宰殺牲畜、破壊農具、砍伐樹木、拆毀建築物等,違者嚴加懲處。

  二、在老解放區,繼續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下貫澈組織起來的政策,反對互助變工中的不等價交換,强迫命令和自流傾向。提倡勞動發家,生產致富,反對不事生產、「貧光榮」和「靠鬥爭吃飯」的二流子思想。公粮應按土地常年應產量比例征收,卽不征收其因勤勞耕作和善於組織而增產的部分,以獎勵精耕細作,提高技術,改良土質,増加生產。

  三、災區春耕困難必多,除貫澈政務院生產救災的指示以便渡過春荒外,並應有計劃地從生產中從救濟粮中積存一些粮食準備春耕時吃用。各級人民政府、國家貿易機關和合作社均應有計劃地調劑種籽,帮助災區。災區的牲口減少已很嚴重,應卽設法解决草料缺乏的困難,以保存牲口而使用於春耕。尤須注意保證春耕及時,並盡量播種蔬菜與早熟作物,以縮短災荒。動員逃荒外出者早日囘家春耕。其不能返囘者所丟下的土地,亦須在適當條件下交別人耕種,保證不使荒廢。

  四、除中央人民政府預算中所巳分配發放的農貸數額外,各地人民政府應在國家整個財政槪算範圍內,在批准的自己的預算內,力求撙節,並有計劃地從夏收後或秋收後的支出項下抽出一部粮欵,發放農貸。農貸應有重點地發放,並應以有利生產爲前提,必須有借有還。平均使用與救濟觀點都是錯誤,應加糾正。

  五、規定正確的農產品的價格政策並保證其實行,這是確定人民政府對農民關係的軍要關鍵之一。責成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規定並公佈主要農產工業原料作物在一定數量和一定規格下頂交公粮的合理比價。

  六、對幫助與組織烈、軍、工屬春耕生產的工作,應認眞地加以進行檢査,除獎勵並組織其參加春耕生產外,應對某些確實貧苦而又無勞動力的烈、軍、工屬,根據各地勞動力情况推行包耕制等辦法,保證他們的土地不致陷於半荒蕪的狀態。各級人民政府對當地駐軍的生產,也要儘可能地多方協助。

  七、春耕農忙期間,要儘量避免勤務動員,除業巳明令停止一切戰爭勤務的地區外,仍有支前戰勤任務旳地區,亦應儘可能地事先有計劃地把支前運輸作好,以便在春耕中把戰爭勤務减至最小限度,而以最大力量投入春耕播種。

  八、各地在領導春耕生產中,應充分運用人民代表會議、農民代表會議,特別是鄕農民代表會議進行動員和組織,所有鄕村幹部和勞動英雄們,均應積極帶頭生產,起模範作用和推動作用。

  上述各點,各地人民政府務須根據當地具體情况,保證切實執行,並立卽動員起來,在去年秋耕運動以及冬耕面積擴大的基礎上,掀起羣衆性的生產熱潮,確實保障一九五零年農業生產任務的勝利完成。


  總理   周恩來

  一九五零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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