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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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通令

各縣籌款舉辦信用農貸辦法

農字第五十二號

一九五〇年三月十一日


各專區、市、縣人民政府:

  為發動各地農民進行生產救荒,開展春耕,茲發下廣東省各縣籌欵舉辦信用農貸辦法一份,希迅速根據該地具體情况遵照執行,以後並須將辦理總結具報。

  附廣東省各縣籌欵舉辦信用農貸辦法一份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廣東省各縣籌欵舉辦信用農貸辦法


  (一)目前春耕時令已屆,但由於農村中封建剝削制度尙未解除,戦爭創傷尙未恢復,去年秋征有畸輕畸重情形,不法地主乘機轉嫁負担,以致許多地區農民缺粮缺種,無力加工施肥,難於進行春耕,受災區地情形,尤爲嚴重,爲了帮助農民解决春耕困難,特根據中央農業部一九五〇年農業生產方針及粮棉增產計劃指示中第四項,以及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减租、退租、生產救災等事宜佈吿中第六號第八項之精神訂定本辦法。

  (二)各縣各鄕(或行政村)設立信用農貸委員會,由各縣各鄕村人民政府,中國共產黨黨委、工會、農會、靑年、婦女團體、工商界及當地民主人士推出代表組成,由各該級政府領導,各專署各區政府並負督促指導之責。

  (三)各級信用農貸委員會向地主、富農、籌借資金,並將當地公嘗、公產、義倉、積谷酌量發借,當地殷商經過說服,自願貸出資金者尤所歡迎。各級信用農貸委員會所籌得現欵物資,視各鄕村農民困難及春耕情形適當分配貸出。

  (四)各級信用農貸委員會舉借之物資現欵,由各該委員會向貸方負責淸還,各級人民政府並負責予以保證。

  (五)借貸金額及利息均析實計算,(以當日市面谷價爲標準)利率按當地情形訂定,以照顧借貸兩方爲原則,保證於本年八月後十二月前淸還本息。

  (六)貧農及軍烈屬缺乏種籽、肥料、耕牛、耕具、或修理水塘、坡圳、水車、需要資金及在生產勞動時缺乏必須粮食者,均得向當地信用農貸委員會申請貸欵。

  (七)凡申請貸欵者,必須取得保證,農會會員、合作社社員貸欵時,由村農會或合作社負責,個別農民貸欵時應由農民聯名負責連環監督生產,並須取得村長保證。

  (八)貸欵農民如有不事生產浪費貸欵情事,各保證人應立卽舉報,經敎育不改者,當追還其明借欵項本息。

  (九)各縣信用農貸委員會應畫量鼓勵私人間爲生產所必須的信用農貸,雙方自願訂立之借貸契約,人民政府當依法保障其有效。

  (十)人民政府得根據本辦法及該縣具體情形另訂詳細辦法,公佈實施之。

  (十一)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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