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發放一九五〇年春耕救災貸欵的指示
農字第六十一號
一九五〇年三月廿五日
各專區、各市縣人民政府:
(一)由於長期戰爭中日寇蔣匪殘酷的榨取掠奪,及封建的土地剝削制度尚未完全解除,以致有些農民今年春耕缺乏種籽、耕畜、肥料、農具、口粮等資料,無力進行生產,個別地區幷已開始發生災荒現象。本府為了大力推動春耕和搶救災荒,除主要發動農民澈底實行减租、退租、反霸、貫澈合理負担政策,自力生產救災,又指導各縣籌欵舉辦信用農貸之外,特再請准中南軍政委員會在本省粮庫借撥公粮十六份之一,作爲春耕救灾貸欵。各專署應卽根據這個成數,迅速就近從各地粮庫借撥,辦理這項工作。
(二)各專區範圍內,應根據春耕困難的程度,及灾情大小,由專署統一計劃調度,不可不問情形,各縣平均按成數借撥。其辦法可由專署在其範圍內按成數計算該專區應得貸欵總數,然後根據各縣需要程度,分配數量,各縣遵照專區配額,就其粮庫借撥,縣以內各區,也採取同樣辦法。
(三)貸欵的方針,是有效的帮助缺乏生產資料的農民,及以土地爲生的貧苦軍烈革命家屬,進行春耕和生產救災。要反對兩種偏向,一種是爲了保證收回貸欵,就不問實際需要的多貸給中農或富農,反使迫切需要的貧苦農民及貧苦軍烈革命家屬,就很少或較少得到貸欵。另一種是把貸欵看做慈善救濟事業,單純看貧困程度發放,不去組織和領導他們把貸欵投入春耕和生產救灾。爲了正確執行方針,防止發生偏向,請求貸欵的農民,應經過自報公議,鄕(村)政府及農會審査、區政府核准,然後發放。貸欵的發放和收囘,由區政府負責,專署及縣政府各就其範圍內,負責計劃、調度、指導、監督;求得合理分配和及時收回。
(四)目前要由省府或專署集中貸欵,定出計劃購買種籽、耕畜、肥料、農具等資料發放,時間已來不及,實際情形也有困難。但縣以下政府及農會,應盡一切辦法,幫助幷監督貸欵農民,就近購得各種生產資料,只要有區政府証明,就可以在本省內通行購買,以求迅速從事春耕生產。爲了發揮貸欵效力。還必須領導貸欵農民在自願原則下,組織人力變工,家畜變工,及集體採購各種生產資料等互助合作事業。在已經發生灾情,及可能發生災情的地方,貸欵除了帮助春耕生產之外,還要幫助副業生產。廣東的春耕時令,很快就要過去了,谷雨以後,應該集中力量組織和領導副業生產,以克服灾荒。
(五)這一次的貸欵,是由粮庫借撥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各負責保証其範園內發放之貸欵,在本年八月底以前收冋,如數交還粮庫,自發放至收囘期間,共收利息百分之五,這種利息,僅爲彌補出入運費及消耗之需,以免粮庫因此有所損失。
(六)各專署各縣政府,應根據各地實際情形,迅速佈置,督促和檢査這項工作,幷由專署逐月將情形報吿省府。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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