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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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農字第一號

關于禁止任意宰殺耕牛的佈


  本省卽將全境解放,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巳成爲目前重要任務之一,而發展農業又以耕畜爲一主要生產工具。據本省耕畜情况,因屢遭蔣匪的殘暴掠殺,屠商的任意屠宰,病疫死亡,以及大批販資出口,使耕畜日減,耕作困難日益增加,爲了解决畜力缺乏,以發展農業生產起見,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屬耕牛,除十三歲以上口歯不能担任工作者,及因重傷不能醫治者,一律禁止宰殺。

  二、凡適合於上項規定宰殺耕牛時,無論城市鄕村,均須各當地鄕鎭政府派員檢驗,發給許可證後,方准宰殺。並卽報區政府備查,凡有貪圖私利的牛販、屠戶、奸商人等故意違犯,經査覺後,初犯者卽予沒收,重犯者除沒收外,並科一倍於牛價的罰金。如係多次故違,或有意打傷而宰殺者,除沒收及罰欵外,並處以一個月至半年拘役。如係人民舉發,因而査獲者,舉發人給予畜價三分之一的獎金,以資獎勵。

  三、嚴禁耕牛偷運出口,違者除沒收外,並科以一倍畜價之罰金,重犯者加重處罰。

  四、爲了在境內避免自相封鎖,而又能杜絕販賣出口起見,在耕畜互相調劑時,應具有了鄕鎭以上政府的證明。城市下鄕購買耕牛者,亦應由區以上政府負責證明。確係用於農業,或合於第一項規定者,方准購買。

  我全省人民應深體政府保護耕牛之意旨,乃係純爲人民的切身利益所繫,務望在政府的號召下,互相監督,互相勉勵,保護耕牛,以利發展農業生產。

  除分令飭遵外,合行佈吿週知,仰各一體照遵,此佈。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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