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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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保護耕牛的指示

農字第二號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廿三日


  本省除海南島一小部份外,巳全部解放,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己成爲目前重要任務之一,而發展農業,又以耕畜爲一主要生產工具,我省耕牛因屢遭蔣匪之殘暴掠殺,屠商之任意屠宰,以及大批販出外地,這樣就使耕畜日漸減少。只就廣州市一地來說,日殺耕牛卽達六十餘頭至一百頭,若以全省計算則其數更爲驚人。廣東本來是耕畜不足之地區,若不及早加以注意,任其滅殺下去,則今後農業生產必將面臨更大的困難。爲此,省府特作以下指示:

  一、凡屬耕牛,除有左列情形外一律禁止宰殺:

  1十三歲以上口齒不能担任工作者;

  2因重傷不能醫治者。

  二、鄕、鎭、區政府所轄區內之耕牛數目、口齒、疫病、殘廢等情况必須確實調査登記,定期檢査彙報縣府,幷轉報省府。凡適合上述規定宰殺之耕牛,無論城市鄕村,均必須由各當地鄕、鎭以上政府派員檢査,發給宰殺許可證後,方得宰殺,並依法繳納稅效。如貪圖私利的牛販子,屠戶奸商等人仍任意宰殺或偷運出口時,一經査覺後,初犯者一律予以沒收,重犯者除沒收外,幷科以一倍畜價的罰金,如係多次故違者,除沒收及罰欵外,並處以一個月至半年的拘役,如係人民舉發因而査獲者,舉發人給以畜價三分之一的獎金,以資獎勵。

  三、嚴禁耕牛偷運出口,違者除沒收外,並科以一倍畜價之罰金,重犯者加重處罰,爲了避免自己互相封鎖,而又能杜絕奸商牛販子偷運出口起見,內地耕牛互相調劑時,應有當地鄕鎭以上政府之証明,城市下鄕購牛者,也應由各該地區政府負責證明其確係用於農業者,或合於第一項規定者,方准購買。同時,組織群衆有計劃的集體或合夥購買耕牛,政府給予大力協助。

  四、注意耕畜之防疫及衞生,號召羣衆修牛棚,經常注意,除糞積肥,防潮濕,保淸潔,防止瘟疫傳染。發生疫病時,應卽隔離,僱請獸醫治療幷迅速呈報省府農林廳。對於上級派員推行防疫工作,必須盡力協助,澈底執行,至於獸醫人材,平時卽應注意物色與培養。此外,並應提倡多餵母牛,大量畜養稚畜,至獎勵改良畜種等工作,亦須提起羣衆注意,同時各專署各市縣人民政府還須通過農會,靑年團,婦女會等羣衆團體,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敎育工作,使人民深切了解,保護耕牛係切實保護他們本身的利益,從而使廣大人民在政府的號召下,互相帮助,互相監督。這樣一方面可以使耕畜的屠殺與出口诚少,另一方面又能使耕畜的品種改良與數量增加。俾本省畜力的缺少與困難逐漸克服。

  以上各點希根據當地情况硏究執行,幷將執行情形隨時具報省府農林廳。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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