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0年 > 第1期
【打印】 【字体:

廣東省人民政府佈

關於處理本省沙田辦法

農字第三七號


  本省沿海各江出口地方,沙田甚多,此種沙田,有其特殊情形,不能與一般土地完全同樣處理,為恢復與發展生產,及獎勵投資起見,特將處理沙田問題各項辦法,佈吿如下:

  (一)本佈吿所指之沙田爲沿江瀕海淤泥沖積而成之土地,包括老沙,新沙,俗稱圍田,潮田,鹹田,草坦,水坦,荒洲,以及蠔蚬塘坦等。

  (二)除大官僚及罪大惡極反革命份子所有之沙田,由專署以上人民政府佈吿沒收以外,其他沙田業權,一律維持原狀,人民政府依法保護私人所有權利,沙田業主如已逃亡不知去向者,則由縣人民政府代管之。

  (三)沙田業主,有權將沙田出租與農民及投資經營沙田之包佃人,並有責任進行生產,依法收租,現在耕種沙田之農民及現在投資經營沙田之包佃人,有權繼續耕種及繼續投資經營,並依法交租,如業主或包佃人不積極進行生產,致令耕地拋荒,應受破壞生產之處分。

  (四)沙田農民减租及僱農工資問題,以適當改善農民及僱農生活,並兼顧投資經營沙田之包佃人能得合理利潤爲原則,依照减租條例另訂具體規定辦理,農民減租及僱農工資提高後,投資經營沙田之包佃人,得向業主調整租務,以雙方兩願爲原則,如有糾紛致碍生產時,人民政府卽須調處解决。

  (五)沙田的土地所有權,將來土改時按土地改革法令處理,除其封建性剝削應廢除外,其投資及其合法利潤,應予保存。故凡巳投資建築基梪等防洪、灌漑、排水設備,並歷年負責修理者,以及採用現代科學方法與機器生產者,土地改革後,在新土地制度之下,得就舊時包佃之沙田,繼續投資經營,其年限視投資多寡而定。

  (六)草坦,水坦、荒洲,均屬國有,凡欲投資建築新沙田者,須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登記,其建築工程巳經開始,但尙未成田者,亦須補請登記,如在本佈吿後三個月內不補請登記,卽認爲放棄建築權利,由縣人民政府另招人承領建築之。

  (七)凡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登記,投資建築新沙田者,該沙田自成「圍」從事農業生產時算起,建築人得享有二十年免租經營之權利,並准免征公粮三年,减半征收公粮三年。

  上述各項辦法,自公佈日起實行,仰各級政府及全體人民,遵照辦理為要。此佈。

  (石印佈吿及指示另發)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一九五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