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通令
轉知有關土地問題的决議
民字第一〇三號 一九五〇年二月一日
各專區暨各縣市人民政府:
接中原臨時人民政府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秘民字第一號訓令:
『頃接中央電示,有關土地問題的五項决議,特通知於下:
(一)京津郊區原有私營農場有電力抽水灌漑等設備確能増加生產者無論其土地爲公有私有或租入均應按照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原則允許其繼續經營。
(二)在土改期間呈請組織農場者均暫不批准以免藉農塲名義逃避土改,土改完畢後呈請組織農塲者經過審査可批准其經營。
(三)私人投資購置機器設備,向公家領墾荒地,經政府審査,幷遵照政府指定荒地沒有限墾種者,政府給予一定期限(廿年)之土地所有權(可訂立租約)幷予以若干年內免征地租地稅和使用水電等方便條件之優待墾種,平原大片荒地,較山地費力少而收獲大,其免租期限可另硏究。
(四)解放後我部隊機關學校在市郊佔用了不少公地,名爲農塲,實際上種的都很不好;爲羣衆所不滿,今年秋後應一律交還政府重新分配,除軍隊所必須一部份外,或組織國營或租給農民耕種,至於學校原有之試驗農塲,及鐵路之苗圃,不在此限,部隊和機關學校所需菜園地,可向政府請領,不得隨意佔用,幷須很好的耕種和經營所領土地。
(五)合作農塲卽集體農塲,係農民群衆的生產結合,目前不能組織,凡有地主資本掌握或參加之農塲,均不得僭用合作農場名義。』
各專區各縣市如有上項情况者,應卽遵照執行爲要
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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