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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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

關于報紙雜誌通訊社登記暫行


  一、爲保障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所有本市巳出版或將出版之報紙和雜誌及已營業或將營業之通訊社,均須依照本辨法,向本會申請登記。

  二、凡報紙和雜誌通訊社于申請登記時,應詳細而眞實的報吿下列各項並填寫申請書:

  甲、報紙雜誌及通訊社之名稱;

  乙、負責人(如董事長、社長、總編輯或總經理)及主要編輯記者與經理人員的姓名住所,過去和現在的職業,適去和現在的政治主張,本人經歷及其與各黨派和團體的關係;

  丙、社務組織;

  丁、刊期(日刊或週刊月刊等),每期字數,發行的數量與範圍;

  戊、經費來源與經濟狀况,各股東的情况;

  已、兼營事業,

  庚、印刷所及發行所的名稱和所在地;

  三、巳出版或已營業的報紙,雜誌和通訊社,于申請登記畤,應呈繳過去一年內的出部出版物(通訊社微通訊稿)一份;出版不及一年者,呈繳全部出版物一份。

  四、申請登記的報紙雜誌和通訊社,經本會許可登記後,由本會發給臨時登記證,尙未創刊或營業的報紙、雜誌和通訊社須于取得臨時登記證後,始得創刊或營業。未獲本會允許登記之報紙雜誌和通訊社,不得在本市出版或營業。已出版或巳營業之報紙雜誌和通訊社,獲得本會允許登記後,得在本市繼續出版或營業;未獲本會允許登記者,不得繼續出版或營業。

  五、凡經本會允許登記在本市出版或營業的報紙,雜誌和通訊社,均須遵守下列各項:

  甲、不得有違反本會及人民政府法令之行為。

  乙、不得進行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宣傳。

  丙、不得洩漏國家機密與軍事機密。

  丁、不得進行捏造謠言與蓄意誹謗的宣傳。

  六,凡報紙雜誌和通訊社違犯本辨法第二條各項規定,而有重要隱瞒或報吿不眞實,企圖騙取登記者,一經發覺並證實後,除不許其登記或撤消其登記外,當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處分。

  七、凡報紙雜誌和通訊社有違犯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者,當視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吿,定期停刊或停刊之處分。其有涉及刑事範圍內之行爲者,當由人民法庭予以審判。

  八、本會所發之臨時登記證不得出讓或轉借。在申請登記書中所塡各有項變更時,應向本會報吿。

  九、本辦法僅適用于中國人所出版或經營之報紙雜誌和通訊社。

  一九四九年十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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