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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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軍事管制委員會

關於私營廣播電台暫行管理條例


  第一條 本市私營廣播電台,皆須迅速向本會文敎接管委員會新聞出版處作一畫面報吿(繕寫三份),聽候審査處理,報吿項目如下:

  一、電台名稱、呼號、地址、電話號碼。

  二、電台組織情形,現任總負責人姓名、學歷、社會職業、政洽背景及參加社會活動情形。

  三、經營歷史,包括創辦宗旨、時間、地點、經費來源,曾領何種津貼,創辨後演變情形及原因。

  四、創辦人及過去歷届負責人姓名、學歷、社會職業及政治背景,參加社會活動情形。

  五、機器狀况:波長、週率、動力、輸出電力,何處出品,如何得來,使用年代,天線設備,預備器材儲存情形。

  六、現在經費來源,每月營業及收入狀況,全部房屋及其他附屬設備(如收音機修理部)情形。

  七、台內現有全部工作人員人數,姓名、職別、簡歷。

  八、播音時間,節目、內容,各種節目百分比,外来演出及本台僱用專人演出情形。

  九、與國民黨廣播事業管理處的關係及與私營廣播電台商業同業公會的關係。

  十、領過國民黨什麽機關許可證,與其他國民黨軍政機關有何關係。

  第二條 本會審查期間,暫准繼續播音,但必須轉播廣州人民廣播電台新聞等節目;在轉播新華社播音時間外,准予播送商業廣吿,及文藝娛樂的節目。

  第三條 不得與其他電台通話聯絡,亦不得使用短波。

  第四條 凡欲創設或復業的私營廣播電台,必須事前向本會文敎接管委員會新聞出版處申請登記,獲得許可後,始可創設或復業。

  第五條 以上各條必須遵照執行,第一條所列登記項目,不得隱瞒假造,如有故違,當分別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六條 本條例只適用于中國人經營之私營廣播電台。

  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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