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接管委員會通吿
(新字第一號)
(一)報紙,雜誌及通訊社等應照規定每日將出版物五份交新聞出版處備查
(二)未獲准登記之報紙及出版物不得入口,報社亦不得經售
一:現本會新聞出版處(設中華北路淨慧公園內)已開始辦理報紙、雜誌、通訊社以登記,本市現仍出版及發稿之報紙,雜誌及通訊社等,均須予十一月五日以前,遵照十月廿五日軍管會頒佈關于報紙、雜誌、通訊社登記暫行辦法之規定(見南方日報)申請登記。並應自卽日起,按日按期檢送五份,交本會新聞出版處備査。
第二:香港或其他各地出版之報紙、雜誌、除香港大公報、文滙報、週末報准予入口外,其餘未獲准登記前,一律自十一月一日起停止入口,各書店,各報紙代銷處,各報贩等,不得經售未經獲准登記的外地報紙雜誌。
一九四九年十月廿九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