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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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接管委員會通新字第三號

關于本市及外地記者採訪新聞手續之規定


  爲使本市新聞獲得正確報導,及便利外地記者的採訪起見,本會特規定如下辦法:

  一、所有香港及其他外地新聞記者(包括攝影記者)必須于本月十日以前,到本會新聞出版處申請登記。

  二、登記之外地記者,經審査批准後,得由本會發給臨時採訪證。

  三、未持有臨時採訪證之記者,一律不准進行採訪或拍照等,並不得經由本市郵、電發佈新聞消息照片。

  四、以上所稱外地新聞記者僅適用于外地中國人所經營之報紙、雜誌、通訊社所派出之記者。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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