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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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接管委員會  (新字第四號)

關于出版社兼營出版業的書店暫行登記辦法


  (一)為保障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並制止反動分子的言論出版活動,所有本市巳營業的或將營業的私營出版社及兼管出版業的畫店,均須依照本辦法迅速向本會文敎接管委員會新聞出版處申請登記。

  (二)凡私營出版社及兼營出版業的書店,於申請登記時應詳細而眞實的報吿下列各項,並塡寫申請書(填寫二份):甲、出版社及書店的名稱及地址。乙、主要負責人(如社長、總經理、總編輯)及主要編輯與經理人姓名、住所、過去和現在旳職業,過去和現在的政治主張、學歷、經歷及其與各黨派和團體的關係。丙、社務或店務組織。丁、資本總額,資本來源,業務槪况,各股東情况。戊、兼營事業。巳、書刊承刊的印刷所名稱及地址。

  (三)已營業的出版社及兼營出版業的畫店,於申請登記時,應呈繳過去一年全部出版的書刊各一份,營業未及一年者,應呈繳全部巳出版的書刊各一份。

  (四)申請登記的出版社及兼營出版業的書店。經本會登記後,始得開始營業。未獲本會允許登記的出版社及兼營出版業的書店,不得營業。巳營業的出版社及兼營出版業的書店,經本會允許登記並發給臨時登記證後,得在本市經營;未獲得本會允許登記者,不得繼續營業。

  (五)凡經本會允許登記在本市營業的出版社及兼營出版業的書店,均須遵守下列各項:甲、不得有違反本會及人民政府法令的行爲;乙、不得進行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宣傳;丙、不得洩漏國家機密,不得進行揑造謠言與蓄意誹謗的宣傳,戊、不得刊行及推售淫穢書刊圖片。

  (六)凡出版社及兼營的書店,違犯本辦法第二條各項規定,而有重要隱瞞或報吿不眞實,企圖騙取登記者,一經發覺並證實後,除不許其登記或撤消其登記外,當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七)凡出版社及兼營出版業的書店,有違犯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者,當視其情節的輕重,分別予以警吿,定期停業或停業的處分,其有涉及刑事範圍內之行爲者,當由人民法庭予以審判。

  (八)本會所發之臨時登記證,不得出讓或轉借。在申請登記書中所塡各項有變更時,應向本會報吿。

  (九)現仍經營的出版社及兼營出版業的書店,均須於本年(一九四九——抄者)十一月十五日前到新聞出版處(地址中華北路净慧公園內)申請登記。

  (十)本辦法僅適用於中國人的出版或經營之出版社及兼營出版業的書店。

  (十一)純粹營業而不出版書刊的書店,不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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