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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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廣東省人民政府通令

禁止地方武裝濫于檢輪船

交字第六十四號

一九五零年一月八日


茲接

  中原臨時人民政府通令開:「據查沿江各地縣區政府公安機制地方武裝稅收機關對於輪船經過,有的勒令停靠檢査,有的不分出口入口,一見停泊而任意檢査,甚或有鳴槍留難等情發生,如:

  (一)十月二日江陵輪到岳口於漢動身時,有漢川公安局三人押解犯人兩名,未經船方管理人員允許,竟無票乘船至漢川,途中犯人乘機逃逸;彼等以船管理員未能騰出安置犯人為藉口,圖將該船管理員拘留未果;至二次船經此地時,該公安局仍勒令船隻停靠,管理員破扣。

  (二)雲步輪船過脉旺嘴子區時,區中隊以船未能停下而嗚槍射擊,石首縣指揮部勒令經過之船隻停靠受檢,否則卽鳴槍射擊。

  (三)岳口指揮部斜察隊及新溝馬口區區中隊,前者剛刚檢査完畢,後者亦均上船復行檢査。

  (四)十一月二十三日石灰窖稅局武裝檢扣駛申停靠該處之民萬輪船,達兩日一夜之久致使乘客非常不滿,影響極壞。查輪船出口結關進口報験,應由海關負完全責任,輪船停靠,均有一定規章,非指定檢査地點及合於檢査規定時,各地皆不得中途任意留難,更不能鳴槍射擊,扣留船員。爲澈底保障暢通航運,便利交通計,除責成湖北省府査明情況,加以處理外,特通令各級政府,公安機關,人民公安部隊,稅務機關,及地方武裝,對上述混亂行爲,必須立卽停止,並應積極衞護航運交通安全,以利運輸,如再有上述情事發生,當予嚴究不貸。」各縣如有類似上述情形發生時,應速卽制止,並具報省府爲要。

  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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