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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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對破壞及窃鐵路器材嚴予處罰之規定

辦字第六六號

一九五〇年一月十日


  轉接

  政務院去年十二月七日電:「各地鐵道電線屢遭破壞,使行車安全和鐵路財產受到重大損失與防碍,各地對此應提高高度注意,除鐵路部門應加强保護及經常的檢査工作外,對破壞及偷竊鐵路器材者應嚴予處罰。茲規定如下:一、凡破壞鐵道設備者應依法嚴懲。二、不准在市塲上買賣鐵路器材違者依其輕重予以沒收後送法院治罪。三、各地政府及公安部門應以保護鐵路爲其重要任務之一,協同鐵道部門對發生事故嚴重地區認眞佈置破案。對破壞鐵道確有實據之案犯,依法審訊並發動群衆、民兵共同完成此護路任務。」査鐵路器材及通訊設備,關係全路行車及旅客安全,若稍受阻碍,影响甚鉅,爲保証支前運輸,及客貨暢流起見,亟應切實保護,勿受匪特破壞,希卽遵照政務院電令辦理,同時鐵路沿線各縣各級人民政府,應:一、動員鐵路沿線五里內之村莊羣衆,除宣傳保護人民鐵路外,幷組織護路小組,如有農會地方卽由農會負責。二、在縣境內,劃分各該村莊所管的路區。三、護路有功者,呈報縣省府給予獎勵或獎爲模範護路村。仰卽並轉遵照辦理爲要。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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