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區交通會議
關於航務工作的決定
一九五〇年航務的任務是繼續支援戰爭,爭取全國澈底勝利恢復生產,主要的還是爲戰爭服務,供應大軍渡海早日消滅殘敵解放全中國,除爲了支援戰需急需的新建設外,一般的是把原有的運輸工具工廠設備及航道港口有重點的整理恢復,把大船、小船、機器船、帆船、木船加以組織,提高其運輸力,爲了本此方針完成航務工作特作以下决定:
(一)一九五〇年的航務運輸任務:
一九五〇年航運任務在台灣未解放前主要的是組織長江運輸及北洋運輸,航務總局應于最短期內與國營託運物資部門硏究,並調査各地物資交流情况,訂出一九五〇年的運輸計劃經部審査送財委决定後實行。
(二)一九五〇年航務上的各項工程建設及助航設備計劃:
(1)疏濬各港灣航道,主要改善各重要港口如營口、天津、上海、青島、福州等港所需挖泥船隻,除由中央購造一部份外,各地現有挖泥船,破冰船應統一調配使用,交航務局集中管理,在內河方面主要是疏濬長江東流的淺灘,洞庭湖、松江的三姓灘及湘江營田沙灘等。對運河、淮河、蘇州河之淤塞部份,只加以必要的疏導,其他各省內河,根據需要亦可擇重點加以修整,主要是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在農間時明發動群衆挖深,或加寬必要的河床。
(2)燈塔標誌的建設,應有計劃的先恢復整頓,渤海灣各港埠及長江航線的助航設備,如曹妃殿、成山頭、猴砥鳥三處燈塔,及長江航線的燈標修復,改善燈塔標誌的管理制度,以改變「有塔無燈」「有燈無光」和「標誌不準」等現象。
(3)各港之現有碼頭、倉庫、應加强管理,亦以修整保養爲主,除浦口碼頭須大力修補,以防今夏水泛危險,其他各地一般的不再添建新的碼頭倉庫。
(4)打撈沉船和修理舊船工程,爲今年而主要工作,在台灣解放之後,將有一大批的公私船舶需要打撈和修理,對打撈工具的準備,打撈入員之訓練,修船廠之整理,修理材料的儲購,均應事先充分注意,遭敵機空襲沉船或擱淺於長江沿線的公營船舶,均須着手計劃從速打撈進行修理。
(5)塘沽新港工程建設繼續進行,主要以補齊南北兩個防波堤,橫堤以西之堤身,成築欄泥壩以後地帶,疏濬其他附屬工程等。
(6)各港修船廠,亦以整理內部之管理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為主。
(三)在航務管理上的幾個問題:
(1)恢復和發展公營航業和改造私人航業:
歡迎私人資本向航業投資:將官僚資本部份收歸國家所有,並繼續投資,採取公私合營形式,私人資本願參加或投資此項公私合營的企業時,採取歡迎的態度,整理和改造各地私營輸船公司和船務行,登記審査其資金及船舶狀况取消投機船行,改造舊公會,改進業務予發展航業以有利條件。
(2)統一全國的航務管理制度:
爲也克服不統一的現象,要整頓和建立各港埠,各航線上的管理制度,由船務部門統一管理各港埠有關航務上之各項工作,如船舶進出口的統一管理,船舶進口後停泊碼頭的統一指定,航道建設及助航設備的統一籌辨,碼頭倉庫費率的統一規定,以及檢査手續的統一和簡化,碼頭秩序的維持等,由航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管理辦法,特別在收費方面,在各項航務工作統一歸各港航務局管理之後,應作出統一徵收的决定,簡化收費手續。
(3)簡化內河航行檢査手續,各地檢查機關可組織成聯合的檢査站設在各航線的停泊站上,實行聯合檢查,船舶在航行中,不應攔截或强制行駛,以免造成船舶不必要的損失和危險,各地機關團體更不應有隨便徵收捐稅,和亂發免票,或决定運價等現彖。
(4)制定船舶檢査標準以保證航行安全爲主,今後公私營航業要添造或添購新船時須經各地航務機關審査批准。
(5)培養與敎育引水人員提高其技術水平,改善長江引水制度,對外輪及一定噸位的船隻進口時實行張迫引水制度,取消外國引水人員及自由引水制。
(6)統一經營國營航運事業,全國公營船舶和非運輸部門所經營之五百噸以上之海輪及長江江輪統一歸航務總局國營輪船公司經營管理,以便於統一組織運輸調配船隻和減少浪費。
(7)運價問題:
航運運價的規定須由各地航務局加以管理,規定運價時由公私營航業及托運機關提出意見,經當地航務局硏究决定後送交通部或各大行政區交通部審査批准後實行。(海運與長江運價由中央交通部决定之)。
(8)成立航務專門學校,境養訓練航業上的高級技術人員,將現有的各地商船學校加以整理,以上海商船學校爲基礎逐步加以合併成立,設備較完全的航務專門學校由交通部直接辦理,有計劃的培養航業上所需要各項高級技術人員,在今年內普遍進行一次對高級海員的考試和甄別,特別對長江引水人員要加以審査和考核。
(9)爲了航運安全與及時指揮,航務總局輪船總公司及重要港口之航務局應設專用電台,在人事管理章則制度上按照電訊局之統一管理辦法。
(四)航務的組織領導:
(1)在中央交通部下設航務總局及其國營輪船公司領導航務建設與航運管理工作。
(2)航務總局在沿海主要港口及長江設直屬航務局:營口區航務局(下設大連、安東等航務分局)天津航務局(下設煙台、秦皇島(或辦事處)青島、連雲港等航務分局)上海區航務局(下設寧波、福州、廈門等航務分局)廣州區航務局(下設汕頭、海口、楡林港、廣州灣等航務分局)台灣區航務局(下設畧)長江航務局(下設漢口、南京、重慶、蕪湖、九江、沙市等航務分局)以上航務局在中央交通部航務總局直接領導下統一航政與航運工作,但在台灣未解放前,廣州區航務局廣東代管,浙江、福建地區航務分局,由各該省代管,營口區航務局在財政上由東北政府負責。
(3)爲了統一航運工作航務總局在上海設國營輪船總公司(卽招商局)代表航務總局統一管理國營輪船運輸工作。
(4)中央直屬各航務局,除受中央交通部航務總局直接領導外,接受所在地大行政區的指導,並接受所給予的運輸任務。
(5)各大行政區之內河暗兩省以上者成立某某內河管理局(如松花江、珠江、運河)直接歸大行政區交通部領導,並受省交通廳的指導一省以内之內河原則上由省交通廳的領導,但與其他大內河相通,而能通行輪船者可摆實際情形劃歸中央直接領導(如湘江可歸長江航務局領導)或由大行政區交通部之某内河管理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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