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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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關於公路工作的决定


  一九五O年公路任務是繼續支援戰爭,爭取全國澈底勝利,恢復生產,主要的還是爲戰爭服務,供應大軍消滅殘敵解放全中國,除爲了支援戰爭所急需的新建設外,一般的是把原有公路有重點的加以整修恢復,把原有的運輸工具工廠加以組織修理,提高其運輸力,爲了本此方針完成公路工作任務,特作以下决定:

  一、一九五O年公路工程計劃及公路等級之劃分:

  原則上確定劃分下列道路等級。

  1國道:

  在軍事、政治、經濟、文化方面有全國性及國際意義者列爲國道,由中央公路總局直接管理或委託各大行政區担負修建任務製定預决算,工程費由中央開支,至于國道網路線及工程標準之擬定,由中央公路總局愼重硏究,並與有關部門商討,經上級批准後决定一九五O年完成下列各線之補修任務。

  一、西安——蘭州——塔城(新疆邊境)

  二、蘭州——華家嶺——雙石舖—成都

  三、成都——瀘州——曲靖——昆明——畹町

  四、武昌——衡陽——貴陽——曲靖

  五、武昌——南昌——閩侯——廈門

  六、北京——天津——塘沽

  以上共一O、一二一公里

  2省道:

  一省或幾省之區域性的公路,列爲省道,由各大行政區公路局督導各省公路局完成修建任務,工程經費原則上由各省或大行政區開支,一九五O年修建路線,由各區省擬出交由中央公路總局審査决定,爲確實明瞭各路線上之工程及經濟狀况,一九五O年起,各級公路局應進行有計劃的勘測及調査工作,並製圖詳細報吿。

  3縣道:

  由縣交通科在省公路局領導之下經常補修護養,經費由地方財政解决。

  二、工程標準:

  工程標準應當按照目前實際可能及將來發展的需要來决定,現在僅能規定一九五O年修復公路的暫行標準,至於今後正規整建公路時,再由公路總局擬出統一等級標準,經批准後公佈施行。

  1路幅寬度:

  一、國道:保持各路原有寬度,但過窄不足七公尺地段必須加寬路辐到七公尺。

  二、省道:保持原有路幅寬度,最低限度保持六公尺。

  三、國道及主要省道,禁止鐵輪車通行,需要平行火車路時必須修建火車路,保持四公尺寬度。

  2路線灣道:

  一、新開國道,最小灣道半徑大于四十五公尺

  二、省道以下按需要情況决定,但最低半徑不能小于二十公尺。

  3橋涵載重:

  一、國道:永久橋樑涵洞按三十五公噸設計,臨時橋樑按十五噸設計。

  二、其他公路永久橋涵載重,最大不超過二十公噸,臨時橋涵按五噸設計。

  三、國道及主要省路永久橋涵載重要全路一致。

  4橋涵寬度:

  一、永久橋面寬度設計時具體决定。

  二、永久涵洞,國道按九公尺設計,其他公路涵洞寛七公尺,並盡可能與面寛度保持一致。

  5其他:

  一、最大縱坡度,按可能改善,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二、路基按可能修整塡窪和有重點的提高改善之,以期通車季節儘可能延長。

  三、號誌里程碑,設計全國統一的式樣,國道上應有計劃的建立號誌、里程碑。

  四、配合農業部、林墾部,一九五O年要普遍地發動羣衆進行公路植樹運動,以不動用經費爲原則。

  五、凡正規工程修建前,國道及省道修建較大工程之前,必須經過勘測設計,並將圖樣施工說明及程序經費預算,及材料預算,由首長及工程師簽明蓋章呈報上級,經批准後才能動工,完工後須有工程總結與經費材料决算報吿以求正規。

  三、民工建勤修路辨法:

  1在原則可以動用民工建築公路,在動工前变妥善計劃,大批動用時須經省以上政府批准,一般的每年每個勞動力不超過五天,施工時要加强技術指導和組織,嚴禁浪費人力民工動用時間,不得妨害農業生產。

  2經軍委同意可邀請各地軍事機關在不妨害作戰與訓練工作下,發動民兵築路。

  四、公路留地:

  公路留地是爲將來整修正規公路時取土提高路基植樹排水之用,土改時需要留出國道最低三十公尺,省路二十五公尺。

  詳細辨法容後公佈,公路地權由縣政府交通科登記保管。

  五、養護路辦法:

  1主要軍事經濟幹線(國道、省道)上、均禁止鐵輪車通行,採取道班養路制。

  2一般公路均採取沿路村群衆養路制,養路工應按照情況折合建勤,以資公平合理。

  3按用路者養路原則,營業車輛(汽車、膠皮車)按登記載重噸每月征收養路費,發給公路總局的正式執照,卽可通行全國,辦理收費機關可由各級公路局,或正式委託機關(如公營公司等)辨理,手續要簡化,以期便利商運,嚴禁沿路收費的作法。          

  4所收養路費爲國家收入之一項,只能作養路之用,由中央委託各行政區公路總局統一支配(各省公路局上解到區)分配時照顧各省情况之需要,合理開支。

  5爲求養護路辦法全國一致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擬定上級批准,由部公佈全國省市通行。

  六、私營公路間題:

  公路原則上爲國家所有,過去私人所修築的公路,屬于官僚資本者予以沒收,非官僚資本者分別處理,在未處理前,服從公路局之統一管理。

  七、車輛管理制度:

  1車輛管理工作包括車輛登記,檢驗及運輸公司,(公私營均在內)之登記,業務審査,汽車駕駛員考試,核發牌照(汽車、膠皮車)運輸及調査裝載等項,以及安全檢査,爲建立交通秩序重要措施,一九五O年各區省均應分別先後有步驟的建立起來。

  2凡關於車輛管理制度安全規章,牌號式樣等,由公路總局統一核定與設計,由部公佈全國無論軍政機關一致施行,以期建到交通車輛安全行駛全國,通暢無阻之目的。

  3爲順利進行工作及管理便利,採取下列辦法:

  一、中央及大行政區直屬市之車輛管理,由市政府負責辦理。

  二、省市由大行政區或省公路局負責辦理。

  三、軍事機關由後勤部門辦理。

  八、運輸業務:

  1一九五O年內,各區各省盡可能建立運輸公司,車輛來源除接收以外應聯量吸收軍隊及黨政後方機關多餘車輛(汽車及大車)在各級交通部(或廳)公路局直接領導下,達到企業經營,合理使用之目的。

  2修理廠的任務與分工:

  只有修理能力之修理廠應歸汽車運輸公司領導,配件廠由公路總局或區局領導,分工製造汽車配件。

  九、公路的組織領導,在中央交逋部下設公路總局及其運輸總公司領導公路建設運輸與管理工作。

  1公路工作在領導上由公路總局統一各種法規管理制度,工程標準、養路、建路辦法等,地方負責完成各地區的公路計劃與任務,大行政區的區公路局及其區運輸公司,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領導並授受公路總局的指導。

  2各省設公路局兼有公路及內河航運者設交通廳掌管公路建設及汽車運輸事宜,除由各省政府領導外,並接受各大行政區公路局之領導檢杳及給予的工作任務。

  3凡有公路地區爲領導人民修路護路,各專縣區村均應設專人負責,以便分段分工負責修路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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