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廣東省人民法院
為轉發各地司法機關「建立報吿制度」
法行字第 號
各縣人民政府:
奉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令法秘字第三四號爲建立報吿制度及呈送各地司法資料令各級司法機關嚴格執行,以便明瞭各地司法機關之工作情况依此特檢同通令一份隨函附上希爲切實遵照並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將報吿呈送本院以便彙轉為要
附通令一分
副院長 吳仲禧
公元一九五O年二月 日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令部通令
秘字第34號
為建立報吿制度及呈送各地司法資料由令
各級司法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署,法制委員會均巳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負責領導監督考核各級審判機關之審判工作,司法部負責監督領導各地司法機關之司法行政工作,最高人民檢察署法制委員會均係與司法有關之機關,四個機關同樣地需要了解各地司法機關之工作情况,爲了密切上下聯繫,並避免和減少工作報吿之繁複,各地司法機關可將同式工作報吿,分致本院本部及最高人民檢察署與法制委員會,以便分別處理及硏究。
茲特規定報吿制度如下:
一、各級司法機關除應向其同級人民政府作報吿外,必須按月向上級司法機關作書面報吿及統計表報,
二、書面報告分下列三種:
1綜合報吿。每逢雙月(二、四、六、八、十、十二、)應綜合這期間內在自己執掌工作之全區內(不僅是本機關)審判及司法行政工作之基本狀况,動向,問題之分析與處理及重要經驗與敎訓作成報吿,其中包括法院監所之設置,幹部,案件,犯人等情形,着重情况綜合與分析及執行政策的經驗,不要平舖直叙地現象羅列,每次報吿以不超過四千字爲適宜。
2每逢單月(一、三、五、七、九、十一、)則作專題報吿。
3如臨時發生重大問題或有典型事件時可隨時報吿。
表報內容及式樣另行通知。
三、各縣(市)審判機關月報應向省法院提出。省院認爲有必要時,得酌寄本院本部及最高人民檢察署,法制委員會。
四、一九五O年度巳經開始,各級司法機關必須對上年度工作認眞進行總結,並卽呈送上被司法機關。各大行政區及省級司法機關除呈送其總結外,並須挑選本區內「最好」「最差」「中平」各一、二個典型縣(市)司法機關(包括監獄)工作總結呈送本院本部及最高人民檢察署,法制委員會。
前項總結報吿,至遲應于本年二月份內呈送。
五、各省(市)級以上及個別省級以下而工作基礎較好,歷史較長之司法機關,如有一九四九年以前之總結、統計、條例、書刊、重要通令、指示、或批答、及當地人民政府公佈之有關司法法令,亦希彙集按前條分別呈送。
六、上述報吿制度辦法爲建立與逐步統一全國司法工作,避免或少發生偏差,充分發揮司法工作之能效所急需,望各司法機關切實遵行!
院長 沈鈞儒
部長 史良
一九五O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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