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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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法院法行字第  號

轉知各監所組織犯人勞動隊大力參加春耕


各縣人民政府:

  奉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通令司通字第六號,爲了一九五〇年全國大陸解放後積極恢復生產,開展大生產運動的一年,當此春耕季節,各地監所應多方有計劃的組織犯人參加生產工作,節省國家開支,减輕人民負担,達到勞動改造結合思想改造的目的,應依據當地生產需要,廣泛的開展勞動生產運動,因此,特檢同通令一份隨函附發,希你處法院或司法科處,及監所工作者切實硏究執行,並將執行計劃及執行結果報吿本院彙轉爲荷。


  附抄司法部司通字第六號通令一份


  副院長  吳仲禧

  一九五〇年  月  日


  附: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通令

司通字第六號


  爲組織犯人勞動隊,大力參加春耕由各省(市)人民法院一九五〇年爲全國大陸解放後債極恢復生產,開展大生產運動的一年。由於國民黨反動派的統治二十餘年,把中國——特別是他們最後幾年盤據的地區及城市製造爲罪惡淵薮的社會,致影响到解放後還有很多人民犯了罪被管束在各地監所裡面,這些犯罪者除少數反動階級有意識的磁壞人民社會生活秩序外,大部份是受罪惡社會影响的年靑力壯有勞動力的人民,爲了節省國家開支,減輕人民負担,並達到勞動改造結合思想改造的目的,値此春耕季節,各地監所亟應依據當地生產需要,打開監獄大門,組織犯人面向國家生產任務,或到廣大農村,或到工廠礦山,或到國家建築地點,廣泛的開展勞動生產運動。

  在華北解放區各地監所,前幾年中組織犯人勞動大隊,或修河堤或修公路,或參加加採礦或到農村賣工,曾經收獲了改造犯人解决囚粮困難的極大效果,實際上當時犯人生產與國家經濟建設巳經結合起來了。但由於當時的戰爭環境,工作緊張繁忙,未能很好地把經驗總結起來,未能明確提出但在實際上是得到各方贊許的,這是新民主主義國家監所工作方向中一個有創造意義的新的發展,去年東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總結了哈爾濱監獄組織犯人生產及瀋陽監獄組織弓長嶺犯人勞動大隊的經驗,明確提出打開監獄大門,面向大自然,監獄生產與國家經濟建設相結合等改造犯人的新方向,這是値得我們注意的一個富有政策意義的大問題。

  現在春節卽屆,春耕季節迅速到來,各地監所應本此方向依據當地社會生產具體條件,組織大批犯人迅行春耕,搶種工作,除監所本身有耕地應卽加緊耕種外,幷應組織犯人賣工隊或包工隊,開到廣大農村幫助農民進行春耕,(軍工烈屬及窮苦人民可以只暫吃飯不要工資),使廣大農村做到不荒一畝地(戰後農村一般是劳力缺少的)。爲此,各地人民法院,(或司法處)及監所工作者,就要派遣有力幹部主動地與當地縣區村政府及農會取得密切聯系,共同商議選擇適當的勞動地點,展開有效的宣傳敎育工作與嚴密的組織領導工作,各級政府也應該大力協助,給與監所工作上及戒護上的各種便利,鄕村城市監所應如此作,大城市監所也應如此作。

  但,同時也不要忘記,監所是人民政權鎮壓反動階級工具之一,在組織劳動大隊時,凡是未經改造的反動階級罪犯及有嚴重罪行的罪犯,都在嚴格管束之列,不能盲目地麻痺地都一槪參加勞動大隊。要明確宣佈,勞動生產幷不是一種懲罰的辦法,而是一種敎育改造的辦法,只有勞動人民或改悔有據的反勸階級中次要的犯人,才能給以參加勞動大隊的權利,因而在事前必須不憚煩頑地對犯人進行思想的政治的律的敎育,在勞動大隊生產工作中,應建立集體的檢査制度與競賽制度,隨時隨地表揚模範,批評落後,以資監督與鼓勵,於春耕吿一段落時,應召集全體犯人大會,進行評功評過,有功者獎有過者罰,其特別有功幷確實達到改造之目的者,應由法院呈請上級,准于減刑假釋或釋放。

  其次,爲了增加人民生產力量,各地監所應于專前進行淸理案犯工作,凡輕微犯人,確已改造好的,可提前予以釋放,巳有改造,效果尙不鞏固或出監後可能招致羣衆不滿者或予以假釋成或保放生產假,均依具體情况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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