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廣東省人民政府通令
關于審判人犯及判决死刑之職權
辦字第廿八號
一九五〇年二月十五日
各專署各縣市人民政府:
査本省大部業巳解放,革命秩序亦次第建立,嗣後各地審判人犯應由各地人民法院負責進行,如犯人罪大惡極依法應處以極刑時,應先將該犯之詳細罪狀報吿本府,經本府核准後,始能執行,事後並須持執行經過報吿本府爲要。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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