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0年 > 第1期
【打印】 【字体:

廣東省人民政府通令

關于審判人犯及判决死刑之職權

辦字第廿八號

一九五〇年二月十五日


各專署各縣市人民政府:

  査本省大部業巳解放,革命秩序亦次第建立,嗣後各地審判人犯應由各地人民法院負責進行,如犯人罪大惡極依法應處以極刑時,應先將該犯之詳細罪狀報吿本府,經本府核准後,始能執行,事後並須持執行經過報吿本府爲要。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