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
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接管及恢復本省電信辦法的規定
辦字第二五號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專署各市縣人民政府:
粤省已大部解放,關於接管及恢復本省電信辦法本府已於戌刪發出代電,爲使各市縣電信局,長途電話分所迅速歸還原系統從而展開恢復與整頓全省之電信工作,除戌删電規定者外,特再規定如下辨法:
(一)各市縣電信局,長途電話分所,立卽與軍管第六區電信管理局,軍管長途電話管理所恢復原來之工作關係,凡行政及業務工作統由其原系統領導。
(二)確定十二月廿一日爲恢復原系統之移交日期,自該日起,凡各該企業之人員增減錄用裁退,財務開支,器材調撥,機線建設均須軍管上級電信機關批准方将實行或處理。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或軍管會對當地電信局,長途電話分所巳派軍管代表或幹部監督工作者,在軍管未撤消前仍須駐所監督工作,如因工作需要而須調囘原部門者可以調囘,則責令原局長、所長暫行負責維持工作,但雙方須進行正式移交並簽字。
(四)各市縣人民政府或軍管會所派之軍管代表或幹部,應督飭駐在局,按規定之恢復原系統之移交日期,將現有之人員情況機械線路損壞恢復情况器材資財損失動用情况,報話收費標準,工資發放辦法,經費預决算及建設計劃,向原系統之軍管上級電信機關做報吿。
(五)恢復整頓本省電信計劃及具體處理辦法由電信接管部擬定幷實施,該部卽派出幹部組成工作組到各指指揮局處理接交問題,希各級政府指導協助之。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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